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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MB1938818C/2022-0018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忠县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2-10-18
[ 发布日期 ]
2022-10-25

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忠县市监处字(2022)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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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忠县市监处字2022266


当事人:马**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3MA5UFY2D79

经营场所: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巴王路5号附2

经营:马**

身份证件号码:*************

202257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儿童休闲鞋抽样检验,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样品儿童休闲鞋帮面塑料中邻苯二甲酸酯项目不符合GB30585-2014DEHP,DBP,BBP≦0.1的标准,依据《重庆市童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判定为不合格。202266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编号为2022-51EC050143的《检验报告》。2022622日,本局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228日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者:马春林,核准在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巴王路5号附2号从事经营活动。

  2022413日,当事人在渝中区佳酷类商行以88/双的价格购儿童休闲鞋4双,规格型号:28/19029/19530/200,生产单位:深圳市吉米吉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单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如意路141号,奥林华府7号一单元1602,当事人以139/双的价格销售。

202257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儿童休闲鞋抽样检验,规格型号:28/19029/19530/200,购进日期:2022413日,商标:/,生产单位:深圳市吉米吉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单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如意路141号,奥林华府7号一单元1602,抽样基数:4双,抽样数量:3双,以139/双的价格购买样品儿童休闲鞋2双,支付样品购置278元。样品被送至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

202266日,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样品儿童休闲鞋帮面塑料中邻苯二甲酸酯项目实测值为30.5,不符合GB30585-2014DEHP,DBP,BBP≦0.1的标准,依据《重庆市童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判定为不合格,并出具编号为2022-51EC050143的《检验报告》。

2022621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同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有202257日抽样的型号为30/200的儿童休闲鞋备样品1双。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上述不合格的备样品儿童休闲鞋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核查,当事人于20225月以100/双的价格售出了202257日抽样后的1双儿童休闲鞋,金额:100元。

当事人上述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产品货值金额517(139/*3+100/*1)。违法所得114元【(139/-88/)*2+100/-88/双)*1)】,当事人未缴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2.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身份。

第二组证据: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3.《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购样登记表》。证明对当事人销售的儿童休闲鞋抽样检验的事实。

第三组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2.询问笔录;3.《检验报告》;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5.2022年重庆市童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6.《重庆市童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7.证据提取单4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儿童休闲鞋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以及获取违法所得的事实。

第四组证据: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2.抽样人员工作证;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协议书。证明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上述产品的合法性。

   202283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渝忠县市监告字(2022)25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本局拟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本案上述货值金额为517元,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的涉案财物较少的情形,本局决定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停止销售,并决定:

1.没收上述不合格的儿童休闲鞋1双;

2.没收违法所得114元;

3.罚款:6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本局(地址:重庆市忠县白公街道白公路9)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交到中国农业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忠县财政局账户(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0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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