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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MB1938818C/2023-0006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忠县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3-07-19
[ 发布日期 ]
2023-07-19

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忠县市监处字(2023)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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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忠县瑛瑶诺养生健康咨询服务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3MAC8EFLW9B

经营场所: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红星支路7号附5

经营者:甘**

2023423日,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红星支路7号附5号的忠县瑛瑶诺养生健康咨询服务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40余名老人正在使用由当事人提供的22台吸氢机和44张玉石水晶坐垫进行体验,同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笔记本电脑通过投影仪播放养生宣传视频,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笔记本电脑backup文件夹内发现用于宣传的PPT,内容有:“氢对健康的好处”,配图展示了人体的心血管系统、中枢神经系统等系统的疾病,配图下方配文“动物模型和人体研究已经证明氢气对其有治疗作用的疾病等内容”,左边为当事人店内老人正在体验的吸氢机的图片。6条效果分享,内容主要为使用吸氢机吸氢气能治好鼻子不通、肺上问题、肾囊肿,改善睡眠、脂肪粒,减轻腰疼。2022428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调查了当事人,提取了相关资料。未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2023227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名称:忠县瑛瑶诺养生健康咨询服务部,在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红星支路7号附5号从事蜂产品(蜂蜜、蜂花粉、蜂王浆、蜂胶)、营养食品等销售及吸氢机、玉石水晶坐垫体验服务。

2023326日以来,当事人每天上午7开展体验活动,每场40-50分钟,每天开展4场,每天近200人参加,每场活动中当事人利用投影仪播放视频及PPT,向前来体验的老人宣传蜂产品和吸氢机、玉石水晶坐垫的好处,当事人通过网上和杂志搜索的吸氢机和蜂产品对人体的益处以及其他同行传给当事人的效果分享等内容制作成PPT课件,并动态进行更新即当事人不定期制作PPT,制作好新的PPT后会将之前的PPT删除。

当事人经营场所提供给老人体验的吸氢机铭牌标注:产品名称:吸氢机,产品型号:H300D,出品方:重庆岸上品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18173-1,生产方:广东优博瑞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海义街1号。吸氢机上的产品合格证标有生产日期:202183日、质检人员等信息。

20234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正在开展当天的第三场、第四场体验活动,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笔记本电脑进行检查,发现在本地磁盘Cbackup文件夹内有1个名为k-18(氢).pptx的宣传PPT,修改日期:2023412日,PPT24页内容为对吸氢机的宣传即“氢对健康的好处”,配图展示了人体的心血管系统、中枢神经系统等系统的疾病,在下方配文“动物模型和人体研究已经证明氢气对其有治疗作用的疾病等内容”,左边为当事人店内老人正在体验的吸氢机的图片;第25页为6条吸氢机使用的效果分享,内容主要:有个老人鼻子不通现在好了、有个叔叔说肺上有问题现在好了、有个阿姨说她以前肾囊肿现在检查没有了;很多人睡眠改善好了;76岁的王叔叔鹌鹑蛋大的脂肪粒小了;陈阿姨腰疼减轻了80%

2023412日,即开业第18天当事人制作了上述名为k-18(氢).pptx的宣传PPT,在2023412日至2023423日期间不定时播放。当事人提供吸氢机免费体验服务以及利用上述PPT宣传吸氢机对肺上问题、肾囊肿、心血管系统、中枢神经系统有治疗效果,目的是提高人气,留住老年人群,以利于后续蜂产品(蜂蜜、蜂花粉、蜂王浆、蜂胶)、营养食品等产品销售。

2023326日至2023423日期间,当事人未售出蜂产品(蜂蜜、蜂花粉、蜂王浆、蜂胶)、营养食品等产品,无违法所得。

截至2023510日止,当事人已将上述名为k-18(氢).pptx的宣传PPT删除。

2023510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忠县市监限提〔202305001号),限当事人3日内提供吸氢机说明书及宣传吸氢机有治疗作用功能功效的证明。截至2023513日,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相关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的事实。

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图片打印件,笔记本电脑、PPT内容截屏,吸氢机和玉石水晶坐垫生产企业营业执照、检测报告、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忠县市监限提〔202305001号),证明当事人宣传普通产品吸氢机有治疗作用的功能属于虚假宣传的事实。

第三组证据:询问笔录,笔记本电脑文件、PPT内容截屏,证明上述虚假宣传时间和未售出商品从而获得违法所得的事实。

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笔记本电脑文件截屏,证明当事人积极完成整改的事实。

20236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忠县市监告字(2023131号),告知本局拟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当事人为了销售蜂产品(蜂蜜、蜂花粉、蜂王浆、蜂胶)、营养食品等产品,提供吸氢机免费服务,并宣传吸氢机对肺上问题、肾囊肿、心血管系统、中枢神经系统有治疗效果的行为,属于《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前款所称商业宣传包括下列行为:(一)在经营场所或者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等其他场所,进行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推介或者文字标注等;”规定的商业宣传。而吸氢机为普通产品,未标明任何治疗功能,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商业宣传的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下列信息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一)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来源、制造方法、使用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限、销售状况、价格或者售前售后服务等;”的规定,构成了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配合本局调查、积极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当事人离异、养育3个子女,家庭困难。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依据《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本局(地址:重庆市忠县白公街道白公路9号)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交到中国农业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忠县财政局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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