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关于推广“明厨亮灶”的要求,构建企业自律、政府监管、公众参与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9年底,全县餐饮服务经营者及单位食堂“明厨亮灶”覆盖率达到40%,接入“阳光餐饮”平台150家以上。其中:
(一)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明厨亮灶”覆盖率达到100%,接入“阳光餐饮”平台达到80%;
(二)城市养老机构食堂“明厨亮灶”覆盖率达到90%,其中接入“阳光餐饮”平台达到70%;
(三)大型及以上餐饮服务经营者“明厨亮灶”覆盖率达到80%,接入“阳光餐饮”平台达到40%。
(四)旅游景区餐饮服务经营者“明厨亮灶”覆盖率达到50%,接入“阳光餐饮”平台达到20%。
二、实施范围
全县餐饮服务经营者及单位食堂。
(一)重点区域。学校(含托幼机构)及校园周边、重点商圈、旅游景区等;
(二)重点单位。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大中型餐饮经营单位等。
三、实施方式
(一)“透明厨房”模式。采用透明玻璃作隔断墙或隔断窗,展示厨房食品处理区,使消费者能够直接观看厨房食品加工过程。主要适用于小型、微型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小微型餐饮实行矮墙隔断方式的,可作为“透明厨房”的一种方式单独统计,但不补助经费。
(二)“视频厨房”模式。在厨房食品处理区安装摄像头,通过视频传输技术,使消费者在就餐场所通过显示屏同步观看厨房食品加工过程。主要适用于大型、中型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
(三)“网络厨房”模式。在“视频厨房”基础上利用信息技术,将后厨影像接入网络,实时向消费者远程展现厨房食品加工过程,并公示相关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厨房”分阶段分步骤实施,2019年重点推动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和部分大型餐饮、旅游景区餐饮服务经营者加入“阳光餐饮”平台。
四、工作措施
(一)细化分解任务。细化分解下达2019年底“明厨亮灶”目标数,明确到乡镇街道、明确到具体餐饮单位、明确责任监管所,确保完成覆盖率达到40%的目标(附件1)。
(二)加强工作引导。各登记窗口在办理营业执照、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时,要加强宣传引导,鼓励新开办餐饮服务提供者实行“明厨亮灶”并接入“阳光餐饮”信息平台。同时积极引导现有餐饮服务提供者改造实施“明厨亮灶”。
(三)加强日常检查。把“明厨亮灶”实施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并按照渝食药监餐饮〔2017〕6号要求,将“明厨亮灶”作为评定食品安全等级的加分项目。将“明厨亮灶”纳入示范店示范食堂建设内容。
(四)加强部门协作。加强与教育、商业、旅游、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将“明厨亮灶”与“平安校园”建设、美食街(城)建设、卫生城市创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星级旅游景区、星级农家乐创建等工作结合起来,共同推进实施“明厨亮灶”。
(五)加强第三方推动。指导督促“美团”、“饿了吗”等第三方平台逐步引导加入平台的小、微型餐饮服务经营者建设“视频厨房”,并将后厨视频接入第三方平台,让消费者放心点餐。充分发挥餐饮行业协会作用,将“明厨亮灶”纳入行规行约和行业自律的重要内容,加大推进力度。
(六)建设“阳光餐饮”。市局年内将建立全市“阳光餐饮”公共信息平台,积极推进社会共治、主体自律、智慧监管。我局要加大“视频厨房”建设力度,在全市“阳光餐饮”平台建成后,积极推动辖区内“视频厨房”接入信息平台。
五、专项补助资金使用
(一)经费来源
市局统筹的专项补助经费,用于“阳光餐饮”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和对实施“明厨亮灶”改造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补助。同时争取县财政支持适当补助经费。
(二)使用范围
1.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补助2019年9月6日后改造或新建“明厨亮灶”的餐饮服务主体。优先补助学校及托幼机构、养老机构食堂和旅游景区、商业街区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实施“视频厨房”和“网络厨房”。
2.工作经费。比例不超过“明厨亮灶”专项补助经费的10%,主要用于召开动员部署会、交流推进会、印制宣传资料、组织人员培训等。
(三)补助标准
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明厨亮灶”后,按照《重庆市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建设指导标准(试行)》(见附件2)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1.采用透明厨房的,补助的费用主要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购买铝合金玻璃窗(墙)及相关材料,一般参考200元/m2的标准进行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户。
2.采用视频厨房的,补助的费用主要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购买摄像头、存储器、显示器及相关材料费、安装人工费等,原则上不超过1500元/户。
3.视频厨房升级为网络厨房的,补助的费用主要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第一年网络费用等,原则上不超过500元/户。
采用多种模式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按其中一种主要模式进行补助。对同步实施“视频厨房”和“网络厨房”改造的,可按不超过2000元/户的标准补助。
(四)审批程序
1.申请。餐饮服务提供者完成“明厨亮灶”后,书面向所在地市场监管所提出补助资金申请(附件3)。
2.初核。各市场监管所对申请单位“明厨亮灶”建设情况进行初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核查内容包括:(1)检查相关场所及设备设施,视频厨房的视频头分辨率不低于1080P,存贮器容量不少于7天,显示器一般不小于40寸;(2)查阅、复印改造投入凭据、合同等资料;(3)对改造现场拍照存档;(4)制作验收记录(一式两份,见附件4)。
3.验收。县局组建两个验收小组进行现场验收(一组组长邓红忠,成员陈建华、李光智;二组组长宁顺友,成员赵波、冉忠成)。
4.审批。现场验收合格的,验收小组将《重庆市“明厨亮灶”达标验收及补助资金审批表》报县局党组会审定。
5.公示。将拟补助名单及补助金额在县局及各市场监管所办公楼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6.拨付补助。公示无异议后,县局财务科以转账方式拨付补助经费,补助经费应转至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单位银行账户(未开设单位账户的,应将补助资金转至该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银行卡上)。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明厨亮灶”的,可根据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交的书面申请将补助经费划转到指定账户。
7.资料归档。食品三科统一将验收资料和审批表归档。其中,审批表一份由局财务科备案、一份由食品三科存档。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阳光餐饮”建设工作,将其作为“开门监管”和社会共治的重要手段。
(二)规范资金使用。坚持专款专用,加快 “明厨亮灶”补助资金使用进度,在2019年11月30日前全部使用完毕。不截留、挤占、挪用“明厨亮灶”专项补助资金,接受市局专项审计。
(三)加强后续检查。各市场监管所要督促辖区内采用“视频厨房”和“网络厨房”模式的餐饮经营者做好设备的正常启用,要将其设施设备使用情况纳入餐饮日常监督巡查内容,对设备配置不到位或使用不善的餐饮经营者及时督促整改。
(四)加强台账管理。各市场监管所要对辖区内已实施“明厨亮灶”情况和资金补助情况进行摸底统计,建立完善“明厨亮灶”餐饮服务经营者台账清单,做到底数清、数据明、统计准。并于12月10日前将明厨亮灶”餐饮服务经营者台账(附件5)内网报县局食品三科(联系人:宁顺友;联系电话:81199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