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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MB1938818C/2021-0015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忠县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1-11-04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忠县市监处字〔2021〕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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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忠县市监处字〔2021219

当事人:忠县未来食品店(张*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500233600423574

经营场所:重庆市忠县金鸡镇黄龙村二组*

经营者:张平

身份证件号码:5122**********5411

联系电话:15*******07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重庆市忠县金鸡镇黄龙村二组*

20219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忠县金鸡镇黄龙村二组*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待售的第五代打狗棒调味面制品等食品涉嫌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02196日,经县局分管领导批准,本局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21022日注册《营业执照》,并于202042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在重庆市忠县金鸡镇黄龙村二组47号从事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及日用百货销售经营活动。

20203月,当事人以50/件的价格从梁平区范毛副食购进康师傅(重庆)方便食品有限公司在20201211日生产的保质期为6个月的康师傅香菇炖鸡面([面饼+配料100克,面饼85克(80克+5克)油炸方便面])1件,24/件,共计24袋,在食品店内以2.5/袋的价格进行销售。

20215月,当事人以3.5/罐的价格从忠县腾飞副食购进百事食品(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厂在202061日生产的保质期为12个月的乐事鲜浓番茄味薯片(净含量:40克)10罐,在食品店内以4/罐的价格进行销售。

20216月,当事人以5.5/盒的价格从忠县腾飞副食购进江苏好鲤食品有限公司在2021123日生产的保质期为210天的小样酸辣粉(川渝风味)[净含量:122克(方便粉丝55克、调料67克)] 12盒,在食品店内以6/盒的价格进行销售。

20217月,当事人从忠县谭成副食购进下列食品0.35/袋的价格购进绵阳市飞启龙食品有限公司在202139日生产的保质期为150天的第五代打狗棒调味面制品(净含量:26克)30袋;以0.35/袋的价格购进温县亿达食品有限公司在202131日生产的保质期为150天的素皮皮虾调味面制品(净含量:24克)30袋;以0.35/袋的价格购进平江县庆仁食品厂在202136日生产的保质期为150天的酱棒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净含量:24克)20袋。前述3种食品,当事人均以0.5/袋的价格在食品店内进行销售。当事人以3.5/袋的价格购进成都市豁达食品厂在2021426日生产的保质期是120天的风车车(调味面制品)(净含量:268克)5袋,在食品店内以4/袋的价格进行销售。

当事人以8/罐的价格从梁平区黄华全副食购进四川省丹丹郫县豆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2077日生产的保质期为12个月的红油郫县豆瓣(净含量:950克)10罐,在食品店内以9/罐的价格进行销售。

当事人以1.8/袋的价格从梁平区黄华全副食购进四川国莎实业有限公司在201893日生产的保质期为2年的莎麦鸡精调味料(净含量:50克)50袋,在食品店内以2/袋的价格进行销售。

当事人以1.8/袋的价格从梁平区黄华全副食购进平江县庆仁食品厂在2018320日生产的保质期为3年的飞马味精(加盐味精)(净含量/规格:100克)20袋,在食品店内以2/袋的价格进行销售。

当事人获赠重庆秋霞食品餐饮有限公司在202086日生产的保质期为12个月的秋霞火锅底料(净含量:200g1袋,获赠重庆市帅克食品有限公司在20171120日生产的保质期为18个月的肖佬五老火锅底料(净含量:200克)1袋,在食品店内均以10/袋的价格进行销售。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品时均未查验食品供货商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均未保留购进票据。由于当事人遗忘,部分食品的购进时间无法查明。

20219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忠县金鸡镇黄龙村二组47号的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待售的上述11袋康师傅香菇炖鸡面、1罐乐事鲜浓番茄味薯片、3盒小样酸辣粉(川渝风味)、29袋第五代打狗棒调味面制品、20袋素皮皮虾调味面制品、14袋酱棒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2袋风车车(调味面制品)、1罐红油郫县豆瓣、9袋莎麦鸡精调味料、2袋飞马味精(加盐味精)、1袋秋霞火锅底料和1袋肖佬五老火锅底料均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均未及时清理上述过期食品。

20219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上述待售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14011×2.5+1×4+3×6+29×0.5+20×0.5+14×0.5+2×4+1×9+9×2+2×2+1×10+1×10)元。

当事人未建立账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委托代理人黄某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及其受委托权限的事实;

第三组证据: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以及拍摄的照片、委托代理人黄某兰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重庆市忠县金鸡镇黄龙村二组47号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事实。

202110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渝忠县市监告字(202122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食品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证食品供货商具有相关资质,保障购进食品安全可靠。本案当事人在从事食品经营过程中未按要求查验其食品供货商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未能保留购进单据,未履行其进货查验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构成了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食品经营者在从事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来贮存食品,定期检查,保障所经营的食品不出现变质和超过保质期的情况,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本案当事人在从事食品经营过程中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并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之规定,构成了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必须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是食品经营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本案当事人在从事食品经营过程中,未切实履行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尽义务,导致经营的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协助执法人员收集相关资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货值金额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决定如下:

1. 责令改正;

2. 给予警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决定如下:

1. 责令改正;

2. 给予警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决定如下:

1. 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香菇炖鸡面11袋、乐事鲜浓番茄味薯片1罐、小样酸辣粉(川渝风味)3盒、第五代打狗棒调味面制品29袋、素皮皮虾调味面制品20袋、酱棒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14袋、风车车(调味面制品)2袋、红油郫县豆瓣1罐、莎麦鸡精调味料9袋、飞马味精(加盐味精)2袋、秋霞火锅底料1袋和肖佬五老火锅底料1袋;

2. 罚款:5000元。

综上,本局对当事人决定如下:

1. 责令改正;

2. 给予警告;

3. 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香菇炖鸡面11袋、乐事鲜浓番茄味薯片1罐、小样酸辣粉(川渝风味)3盒、第五代打狗棒调味面制品29袋、素皮皮虾调味面制品20袋、酱棒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14袋、风车车(调味面制品)2袋、红油郫县豆瓣1罐、莎麦鸡精调味料9袋、飞马味精(加盐味精)2袋、秋霞火锅底料1袋和肖佬五老火锅底料1袋;

4. 罚款:500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本局(地址:重庆市忠县白公街道白公路9号)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交到中国农业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忠县财政局账户(账号:314501010400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4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文书一式五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一份法制机构留存,一份财装科留存。

10 页 共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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