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忠府复〔2020〕10号
申请人:陈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忠州镇********3-3,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001X,联系电话19*******86。
被申请人:忠县商务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乐天支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37094517814。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委主任
申请人陈某不服被申请人忠县商务委员会作出的《忠县商务委员会关于陈某有关申请事项的告知函》(忠商务函〔2020〕1号),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复议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要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行政推诿履职不作为,应确认违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4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积极作为,并结合现行行政职能职责及时作出了《忠县商务委员会关于陈某有关申请事项的告知函》(忠商务函〔2020〕1号),切实履行了行政告知义务。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反映有关粮食系统房屋相关问题的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8日作出《忠县商务委员会关于陈某有关申请事项的告知函》(忠商务函〔2020〕1号)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机构改革后,有关粮食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以及相关信访遗留问题的处理职责,由忠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忠县商务委员会关于陈某有关申请事项的告知函》(忠商务函〔2020〕1号)及被申请人提供的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233行初2号行政裁定书、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2行终160号行政裁定书、《中共忠县县委、忠县人民政府关于忠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忠县委发〔2019〕1号)、《中共忠县县委办公室、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商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忠委办〔2019〕83号)及《忠县司法局关于确认机构改革后有关原商务局的粮食管理相关职能划分的函》(忠司函〔2020〕90号)、《中共忠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机构改革后有关粮食管理职责划分的复函》(委忠编办函〔2020〕2号)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府认为:机构改革后,原忠县商务局的有关粮食方面管理职责划转忠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的职责不是其法定职责,且已对申请人进行了告知,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事实,对申请人的请求,本府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陈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忠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