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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忠府复决〔2020〕15号)

日期:20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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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忠府复决〔202015


申请人:黄某,男,汉族,19******日出生,现住重庆市渝中区********4-2室,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6010,联系电话15*******88

委托代理人:章某,重庆市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忠县交通局,住址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果园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3711629526A。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局局长

申请人黄某不服被申请人忠县交通局作出的《忠县交通行政执法一般程序处罚决定书》(忠交执罚202011011000320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0612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复议审理,同年715日,本府组织双方当事人召开听证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涉案当天的行为纯属顺带搭乘行为,并非以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为目的,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应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存在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准确,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应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0326日,申请人驾驶渝AN3***的小型普通客车从重庆城区搭乘4名乘车人员至忠县,并约定到达目的地后每人支付7090不等的乘车费用,且申请人与其中一名乘车人员因乘车费用问题发生纠纷。后被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G50普乐出口开展疫情防控执法检查时查获,在被查获时,申请人已收取违法所得230元整,其余违法所得因申请人被被申请人查获而中断支付。经调查询问核实后,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存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同年424日,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处罚罚款40,000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0元整。申请人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违法行为通知书》(NO.19-0030000297)、现场笔录2份、询问笔录4份、《忠县交通行政执法处罚告知书》(忠交执告〔202011011000320号)、听证申请书、《忠县交通行政执法听证通知书》(忠交听通2020018)、《听证会公告》(忠交执法2020018)、听证笔录1份、《听证报告书》、说明1、行车记录1份、微信截图2张、《忠县交通行政执法一般程序处罚决定书》(忠交执罚202011011000320号)、送达回执等证据材料及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微信聊天记录1份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本案被申请人作为忠县的交通主管部门,系本案适格被申请人主体。

2020326日,被申请人依法查获申请人存在载客行为,于当日向申请人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经调查核实后,被申请人于同年43日向申请人送达《忠县交通行政执法处罚告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具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413日,被申请人组织召开听证会。424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行政处罚行为程序合法。

根据《重庆市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暂行规定》(渝府办发〔2016〕第269号)规定:“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指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本暂行规定主要规范通过互联网方式实施的合乘。”及“合乘出行分摊费用仅限于车辆燃料成本及通行费。”本案申请人在“嘟啦拼车”平台上事先发布重庆至忠县的出行信息,并与4名乘车人员约定支付70元至90元不等的乘车费用,结合因新冠疫情防控期间,高速公路实行免费通行。本案申请人并未与乘车人员进行乘车费用的成本核算,申请人收取的乘车费用明显高于重庆至忠县的出行成本,不符合关于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的规定。故申请人的行为不符合合乘的相关规定,不属于拼车行为,应属于营运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而本案申请人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罚。被申请人根据该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申请人进行罚款40,000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0元整的行政处罚符合法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当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忠县交通局作出的《忠县交通行政执法一般程序处罚决定书》(忠交执罚〔2020〕第11011000320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忠县人民政府

20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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