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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忠府复决〔2020〕24号)

日期: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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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忠府复决〔2020〕24号


申请人:江某,男,汉族,出生于19**年**月**日,住址重庆市忠县黄金镇********,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1855,联系电话19*******88。

被申请人:忠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乐天支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3451809685U。

法定代表人:李某,主任

申请人江某不服被申请人忠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作出的《关于江某的待遇申请书的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0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复议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要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应按照渝府发〔2020〕23号文件执行,三种费用共发放每月257元,但被申请人错误执行渝人社发〔2020〕65号文件,每月只发放186元,故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应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依法按照渝人社发〔2020〕65号文件要求,从2020年1月起,对申请人每月调待186元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政策规定,故对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应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出生于19**年**月**日,现龄75岁,于1966年12月参加工作,2000年10月,申请人以特殊工种类别办理退休,工龄34年,于2000年11月开始领取退休养老待遇。2020年1月,申请人养老待遇为3151元,2020年5月起,申请人增发75岁高龄养老金100元。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65号)文件规定,被申请人结合申请人实际情况,计算出申请人2020年调整金额为186元〔包括定额调整每人每月42元;挂钩调整34年×3元=102元;适当倾斜(34年-20年)×3元=42元〕,调整时间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2020年8月,被申请人将2020年1月至7月的调待金额1302元补发申请人。2020年8月起,申请人每月养老待遇为3437元。2020年9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待遇申请书》,同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回复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0〕23号)文件内容不涉及有关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相关内容。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离退休人员待遇信息查询表》、《关于江某的待遇申请书的回复》及送达回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65号)、《离退休人员实付信息查询表》等证据材料及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待遇申请书》、《市府转县府复查》、《反驳保险中心答辩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府认为:本案申请人属于企业退休人员,于2000年10月退休,工龄34年。被申请人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65号)的相关政策规定,发放申请人从2020年1月1日起,享受每月调整养老金额186元的回复并无不当。申请人诉称应当按照渝府发〔2020〕23号文件发放调整待遇,但经查明,该文件并不涉及申请人申请内容,申请人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府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忠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作出的《关于江某的待遇申请书的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忠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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