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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忠府复决〔2020〕27号)

日期: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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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忠府复决〔202027


申请人:杨某,男,汉族,19******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涂井乡******96号,现住在忠县高石坎*****27-12,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155,联系电话15*******93

被申请人:忠县交通局,住址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果园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3711629526A。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局局长

申请人杨某不服被申请人忠县交通局作出的《忠县交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忠交执罚〔2020〕11011000946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0年127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复议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非专营车辆,且有足够理由来往忠县与重庆,为节约成本顺带搭乘两人且收费合理,并非以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为目的,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存在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应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0年914日,申请人驾驶渝A*****的小型普通客车从重庆城区搭乘2名乘车人员至忠县,并约定到达目的地后每人支付70元乘车费用,后被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G50沪渝高速忠县收费站出口执法检查时查获,违法所得因申请人被被申请人查获而中断支付。经调查询问核实后,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存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同年1010日,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作出罚款3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联勤联动记录表》、《违法行为通知书》(NO.20-0030000852)、现场笔录2份、询问笔录3份、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忠县交通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案号:202011011000946)、听证申请书、《忠县交通行政执法听证通知书》(忠交听通〔2020〕031号)、《听证会公告》(忠交执法〔2020〕031号)、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书》、行车记录1份、微信截图6张、照片10张、《忠县交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忠交执罚〔2020〕11011000946号)、送达回执等复印件证据材料及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明复印件、(2016)渝01056629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证明1份、《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复印件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府认为:本案被申请人作为忠县的交通主管部门,系本案适格被申请人。本案申请人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应当受到处罚,被申请人根据该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申请人作出罚款3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申请人诉称的理由不能成立,本府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当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忠县交通局作出的忠交执罚〔2020〕11011000946号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忠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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