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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忠司罚决〔2021〕第1号)

日期:202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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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司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忠司罚决〔2021〕1


当事人:谢某航,男,忠县某法律工作者,身份证号码:5122***********4433。住忠县*******105号附12-1。执业证号:322********280

经查:忠县官坝镇杨某素等126户蚕农与忠县友峰龙盘蚕桑专业合作社蚕茧销售合同纠纷案多方调解无果,遂向法院起诉。2019220日,谢某航未接受忠县某镇某村九组方某江的亲自委托,伪造方某江签名代理,开展代理工作。2019326日,谢某航受忠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该案。方某江于2019327日死亡。档案内的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受援人权利义务风险告知书、忠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决定书送达回执、法律援助申请表、接谈笔录、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皆由谢某航伪造方某江签名,存在伪造证据行为

针对谢某航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有伪造证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138号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项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谢某航警告处罚。

2019114日,谢某航领取方某江案办案补贴400元。根据渝财行(2020)38号《重庆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应予以收回。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忠县司法局

20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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