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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忠府复决〔2021〕8号)

日期:202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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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忠府复决〔20218


申请人:龙某,男,汉族,19**年****日出生,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232504,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4035,联系电话18*******61

被申请人: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忠县白公街道白公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3MB1938818C。

法定代表人:任某,该局局长

第三人:重庆永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滨江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MA5U6UR18A,联系电话17*******70。

法定代表人:范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龙某不服被申请人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1年1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复议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要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并依法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其回复内容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撤销,并重新处理。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故应当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的经营范围系利用互联网销售预包状食品等,于2017928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5002330026402(1-1)),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并通过http://www.taobao.com网站开设“永多食品专营店”网店店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重庆丝米达食品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的经营范围系研发、生产、销售:食品、食品添加剂;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等,于2019211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0350011617827)。2020411日,第三人与重庆丝米达食品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签订《授权书》,授权第三人在线上“天猫(永多食品专营店)......网络平台销售和推广“辣味客”系列产品,......。”授权时间为2020411日至2021410日。

2020年11月11日,申请人在第三人在淘宝网站开设的店铺“永多食品专营店”处以7.9元的价格购买2020年11月3日生产的“辣味客方便懒人火锅自煮自助麻辣速食自热小火锅238克火锅粉”一份,后认为第三人涉嫌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以次充好等情况,于2020年12月6日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进行实名举报第三人,经调查查明,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举报事项不成立,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月24日通过12315平台答复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根据重庆丝米达食品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出具的《出厂检验报告》(编号:SC-SMD-2020-11-03)显示:“辣味客自热火锅粉的气味、色泽等检验项目均检验合格,符合标准规定的指标要求。”根据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0:2020-08AP100514)显示:“火锅底料所检项目均检验合格,符合DBS50/022-201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火锅底料》标准要求。”出具的《检验报告》(N0:2020-08AP100515)显示:“调味粉包均检验合格,所检项目符合Q/SMD 0002S-2018《固态复合调味料》标准要求。”出具的《检验报告》(N0:2020-08AP030448)显示:“粉条均检验合格,所检项目符合Q/SMD 0003S-2019《淀粉制品》标准要求。”出具的《检验报告》(N0:2020-08SH060118)显示:“PA/PE复合袋均检验合格,所检项目符合Q/YHY 1-2019《食品包装用多层复合装膜、袋》标准要求。”根据德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DZQ(2020)W0227)显示:“方便火锅盒子-内托(PP)检验指标合格,所检项目符合GB4806.7-2016检验标准。”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DZQ(2020)W0220)显示:“PP内托样品状态未见异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DZQ(2020)W0225)显示:“PP自热方便盒所检指标合格,符合GB4806.7-2016检验标准。”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消费者举报书、照片5份等证据材料及被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的举报材料、第三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涉案食品生产厂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涉案食品检验报告8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16份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系本案适格主体。

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接到申请人举报后,在规定时间内,执法人员依法到第三人处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证据,经调查核实后,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答复申请人,其办案程序合法。

因此,第三人具有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厂家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且涉案商品具有合格产品检测证明,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故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本府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忠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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