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忠府复决〔2021〕31号
申请人:黄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西玉林市****809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X 。
被申请人: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忠县白公街道白公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3MB1938818C。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局局长
第三人:忠县马灌镇某电子商务服务部,地址重庆市忠县马灌镇****一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DF0P。
经营者:张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忠县马灌镇****61号,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5696。
申请人黄某认为被申请人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事项的处理行为程序违法,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1年8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复议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要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重新书面回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依法组织申请人与第三人调解,也未终止调解,故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行政处理行为程序违法,应依法确认违法,并重新书面回复申请人。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适用依据正确,故应当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忠县马灌镇某电子商务服务部,成立于2017年4月26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农副产品销售,食用农产品初加工,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021年5月26日,第三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5002331007073),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直接入口食品)。
2021年5月28日,第三人取得《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登记证编号:渝忠食登字〔2021〕第180004号),食品类别及品种:粮食加工品;挂面:普通挂面;肉制品:腌腊肉;制品:腊肉制品;蔬菜制品:酱腌菜。登记有效期至:2024年5月17日。
2021年6月29日,申请人在第三人在“抖音”平台开设的“老坛泡菜姐”店铺处以725元的价格购买了15斤宣称由生产厂家为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糯米广味香肠,申请人收到购买商品后发现该商品生产厂家实质为重庆市忠县某电子商务服务部生产的小作坊食品,2021年7月24日,申请人以第三人用小作坊产品冒充正规厂家产品,涉嫌虚假宣传为由,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进行实名举报第三人。经调查核实后,2021年7月26日,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向第三人作出《投诉调解通知书》,决定于当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因申请人无法到达现场调解,经同意后,予以电话沟通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调解意见,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电话告知申请人。并于当日通过12315平台答复申请人其投诉信息不实,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忠县某电子商务服务部,经营者陈某,系张某妻子,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为2019年3月11日,经营范围:用互联网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于2019年4月29日取得《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登记证编号:忠食登字〔2019〕第11002号),食品类别及品种:生产、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登记有效期至2022年4月28日。2021年1月6日,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将其在互联网上销售本公司相关产品授权给忠县某电子商务服务部,授权期限为2021年1月6日至2022年1月5日止。
2021年7月8日,第三人将本案所涉产品从抖音平台上下架。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举报材料等证据材料;第三人提供的答复材料、身份证明等证据材料及被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的举报材料、第三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询问笔录2份、现场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8份、截图11份、授权书1份、《投诉受理决定书》(忠马市场监管〔2021〕第003号)、《投诉调解通知书》(忠马市场监管〔2021〕第003号)、《投诉调解书》(忠马市场监管〔2021〕第003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忠马市场监管〔2021〕第003号)、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提供的通话记录信息1份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系本案适格主体。
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接到申请人举报后,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受理,执法人员依法到第三人处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证据,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电话调解,并出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经调查核实后,依法在平台上答复申请人,其办案程序合法。故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对其投诉处理程序违法不能成立,本府不予支持。
本案第三人未按约定向申请人提供所购买商品,申请人投诉事项成立,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投诉信息不实为由答复申请人,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应予以撤销。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事项的答复,责令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重新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忠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