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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忠府复决〔2022〕6号)

日期:202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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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重庆食品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470G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重庆市忠县白公街道白公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3MB1938818C

法定代表人:马,该局局长

申请人重庆食品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忠县市监处字202212号),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2124日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复议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未造成不良后果,且已立即进行了纠正,完善了保障措施,被申请人不应对申请人给予行政处罚,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是错误的,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生产的“良玉牌黑花生185g”不属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 ,但在对该产品进行宣传的内容却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但鉴于申请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删除违法广告,且案涉食品未实际售出,危害后果轻微,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被申请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适用依据正确,处罚恰当,应当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重庆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529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粮食加工品生产、销售(按行政许可核定期限和事项从事经营);农副产品(不含粮食)收购、销售;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保健食品(以上三项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办公用品、电脑配件及耗材、洗涤用品、消毒用品;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管理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6114日,申请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0450023310801),食品类别:粮食加工品。有效期至:20211029日。

20189月,申请人生产“良玉牌黑花生185g”100袋,同年914日,杨为申请人制作企业官网网站,网址为:http://www.dongpoyinmi.com,未向申请人收取官网制作费,双方口头约定按800/年的价格收取官网网站维护费用。后申请人将“良玉牌黑花生185g”上架至官网,并在该产品宣传页面添加“非凡的保健功能 黑色花生还富含花青素,花青素具有抑制自由基、抗氧化、抗辐射、抗衰老和心血管活性、抗发炎,对非菌性炎症如关节炎等有防治的作用,还有增强皮肤的弹性,保护皮肤,促进皮肤的健康等多种生物学功效。对促进脑细胞发育和增强记忆力有良好的作用。可改善记忆力及提高思维敏捷度。有助于改善生理能力和控制精神抑郁及焦躁症。可提高免疫系统功能,预防肾结石,有助于缓解低血糖。可促进生长发育,组织修复及产生抗体、激素和酶。每天适量吃还可以促进儿童青少年生长发育,可以作为儿童青少年的健康零食,能使人注意力高度集中,提高生育能力。具有显著的抗氧化功能,可以降低血小板聚集,防止动脉粥样硬化。除此之外,黑花生还可以降低血液中总胆固醇和有害胆固醇含量,预防心血管疾,有“动脉清道夫”的美誉。”等字样内容。

2021913日,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声称申请人在其企业网站广告中有涉及违反广告法宣传的违法行为,2021922日,被申请人依法决定立案调查,因案件需要,被申请人依法延长审理期限30日。经调查核实后,2021122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忠县市监告字2021323号),告知申请人拟处罚内容、事实、法律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在规定时间提交了《关于<渝忠县市监告字2021323>行政处罚告知书情况的申辩》。202211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忠县市监处字202212号),决定给予申请人: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3.罚款1000元。申请人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189月,申请人生产的100袋“良玉牌黑花生185g”因商标原因,于20193月更名为“黑尊牌黑花生188g”进行销售,案涉商品“良玉牌黑花生185g”并未实际售出。

2021914日,申请人自行将官网中“良玉牌黑花生185g”相关宣传内容予以删除,截至2021914日,“良玉牌黑花生185g”宣传页面的点击量为36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供的举报人的举报材料、申请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询问笔录2份、现场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4份、申请人官网网站截图、电话记录1份、微信截图4份、申请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荣琼编织袋厂销货清单》、《案件来源登记表》(登记号:忠县忠州二所案源字〔202109220152号)、《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案件审核表》、《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忠县市监告字2021323号)、《重庆源源龙脉食品有限公司关于<渝忠县市监告字〔2021323>行政处罚告知书情况的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忠县市监处字202212号)、送达回执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府认为: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本案申请人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官网网站宣传“良玉牌黑花生185g”产品的广告中含有“非凡的保健功能”“抗衰老和心血管活性、抗发炎”“增强记忆力”“控制精神抑郁及焦躁症”“预防心血管疾”等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其违法事实成立,但鉴于申请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删除违法广告,且案涉食品未实际售出,危害后果较轻,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应当减轻处罚或从轻处罚的情节,故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给予申请人: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3.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其复议请求本府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当予以维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渝忠县市监处字202212号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忠县人民政府

202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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