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男,汉族,出生于19**年**月**日,住址重庆市忠县东溪镇***六组116号,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312。
申请人:伏某,女,汉族,出生于19**年**月**日,住址重庆市忠县东溪镇***六组116号,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722。
被申请人: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果园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3765915210U。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局局长。
申请人张某、伏某不服被申请人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关于东溪镇钟溪村六组张某反映事项的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收悉。
经审查,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是针对申请人于2022年1月15日向重庆市信访办(信访件编号:50202201200884403149)反映“2017年当地政府征地,其中征用信访人户耕地1.6亩,柴地0.6亩,未得到补偿安置和办理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强烈要求按征地政策补偿到位和办理农转非养老保险问题......”等事项进行的回复。本府认为,申请人申请事项属于信访事项,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属于信访回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受理范围。且申请人反映的事项已经超过行政复议受理的期限。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府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忠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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