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三路**号**栋**号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476R。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蒋某,重庆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忠县忠州街道乐天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370942859XU。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局局长
第三人:周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石黄镇****42号,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4692。
申请人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忠县人社伤险认字〔2021〕338号),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2年1月17日予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理,因案件需要,本府依法延长审理期限30日,并于2022年3月30日中止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忠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