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曾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磨子乡***4组50号,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1956。
被申请人:忠县交通局,住址: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果园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3711629526A。
法定代表人:向某,该局局长
申请人曾某不服被申请人忠县交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忠交执罚〔2022〕11011000082号),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2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复议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一名网约车司机,依法取得了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事发当天,申请人驾驶渝A*****网约车从忠县搭载6名在万顺平台下单的乘客到重庆,在G50忠县收费站被被申请人拦获,后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没开GPS,未与平台对接为由处罚申请人5000元。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知道要开GPS,连被申请人都不知道怎么开,怎么就说没有对接平台,而且把车钥匙关掉后,根本就看不到数字。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处罚5000元处罚太重,不符合相关规定,应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驾驶其所属渝A*****网约车搭乘6名乘客从忠县至重庆,经检查发现,申请人车载GPS(卫星定位装置)处于关闭状态,经重庆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显示该网约车运行状态为“离线”,存在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与政府监管平台没有直接对接的行为。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作出罚款5000元并无不当,且该处罚罚款已是最低标准,故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应依法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本府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忠交执罚〔2022〕11011000082号)等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行政行为向本府提交了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1.现场笔录1份;2.申请人身份证、道路运输证、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复印件;3.执法活动视听资料;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5.重庆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页面截图1张。拟证明:申请人系渝A*****网约车的车辆所有人,该网约车存在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与政府监管平台没有直接对接的行为。
第二组证据:1.立案登记表;2.《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号:202211011000082);3.《违法行为通知书》(案件编号:忠交执法〔2022〕80003);4.《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5.《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案号:202211011000082);6.《行政处罚决定书》(忠交执罚〔2022〕11011000082号);7.送达回证。拟证明:被申请人依法定程序开展调查取证,在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法向申请人告知了拟处罚内容、事实、法律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权利,并在规定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本府对上述一至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所有的渝A*****七座车依法取得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主城区)道路运输证,申请人也依法取得了J-网约出租(主城区)从业资格证。2022年2月28日,通过乘客在万顺平台下单后,申请人驾驶其所有的网约车渝A*****七座车从忠县搭乘6名乘车人员至重庆,根据订单显示到达目的地后收取540元的乘车费用。后被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G50忠县收费站开展执法检查时查获,经调查核实后,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所有的网约车渝A *****存在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与政府监管平台没有直接对接的行为。随即被申请人依法立案审查,并向车辆所有人即本案申请人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案件编号:忠交执法〔2022〕80003),并告知申请人拟处罚内容、事实、法律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2022年3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忠交执罚〔2022〕11011000082号),决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0元整。申请人不服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根据在重庆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上查询显示,申请人所有的网约车渝A*****从2021年7月16日16时45分39秒起一直处于“离线”状态。
本府认为:根据《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网约车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与政府监管平台实现直接对接......”及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网约车车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车辆所有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与政府监管平台没有直接对接的......”的规定,本案申请人未将其所有的渝A*****网约车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与政府监管平台实现直接对接,被申请人根据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对车辆所有人即本案申请人处罚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且该处罚亦是最低罚款额度。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其复议请求本府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当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忠县交通局作出的忠交执罚〔2022〕11011000082号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忠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