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市某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望建筑公司”),住址:重庆市永川区仙龙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977E。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重庆市某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南建筑公司”),住址:重庆市永川区****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8528。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忠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地址:忠县忠州街道乐天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3451809685U。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中心主任
申请人某望建筑公司、某南建筑公司认为被申请人忠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拒绝受理和支付申请人所属职工李某和工伤十级应享受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2年4月28日予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忠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