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欧某,男,汉族,出生于19**年**月**日,住址重庆市忠县马灌镇****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5812。
申请人:陈某,女,汉族,出生于19**年**月**日,住址重庆市忠县马灌镇*****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5823。
被申请人:忠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地址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大桥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33278090045。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委主任。
申请人欧某、陈某认为被申请人忠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不作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2月9日予以受理,并于2023年3月13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召开听证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并依法对二申请人邮寄的《申请书》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独生子女是国家的国策,二申请人于1987年领取了独生子证,于1990年参保了独生子女保险证,因此独生子女父母60岁后就应该享受独生子女优抚待遇。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1日收到二申请人邮寄的《申请书》,经调查核实后,被申请人多次与二申请人电话联系,将核查情况及时答复二申请人,二申请人表示对其答复满意,但对当前我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不认同。因此,被申请人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问题。
经审理查明:二申请人系夫妻关系,于1985年8月6日登记结婚,于1986年6月13日生育一子名为欧某龙(原名欧某功),于1987年1月15日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二申请人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并分别于2018年8月、2022年5月退休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022年10月19日,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请书》,要求享受独生子女优抚政策待遇,并免缴农村居民医保,2022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书》,经调查核实后,被申请人分别于2022年10月21日、23日、24日将核查情况电话告知二申请人。2023年2月9日,二申请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并书面回复申请人。
另查明,《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规定:“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一)对象确认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2.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年满60周岁。四、有关政策解释 (二)户口界定:1.对有退休工资的轮换工或民办教师、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农业户口等视为城镇户口。(五)转户居民享受过渡期的界定:.......农业户口购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作为已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对待。”
《忠县财政局 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2017年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补贴参保资金的通知》(忠财社〔2016〕73号)规定:“一、参保资金补贴的条件和程序 (一)条件:凡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对象,均可享受参保资金补贴:.......3.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本人......”
《重庆市人口计生委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人口计生委 财政局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的通知》(渝人口计生委发〔2006〕140号》第十一条规定:“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必须履行以下程序:新增对象的资格确认程序:1.调查摸底;2.本人提出申请;3.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5.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6.地(市、州)人口计生委抽查和汇审;7.省(区、市)人口计生委抽查和逻辑审核、备案;8.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确认回访。”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页复印件、《重庆市婚育情况证明》、《保险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委托申报协议》、《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表》、微信截图等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的《农村独生子女两全保险》、《忠县2012年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对象花名册》、《忠县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通知》(忠计生领办〔2020〕8号)、《重庆市人口计生委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人口计生委 财政局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的通知》(渝人口计生委发〔2006〕140号)、《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261号)、《养老保险待遇综合信息表》、《忠县财政局 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2017年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补贴参保资金的通知》(忠财社〔2016〕73号)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本府认为:根据《重庆市人口计生委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人口计生委 财政局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的通知》(渝人口计生委发〔2006〕140号》第九条第(四)项“实施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基本原则是:......(四)资格确认以县、乡(镇)人口计生部门为主,必须严格把关,责任到人。”的相关规定,本案被申请人作为我县人口计生部门,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0日收到该《申请书》后,分别于2022年10月21日、23日、24日通过电话答复二申请人,告知二申请人虽然其户口为农业户口,但已购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享受城镇社会保险待遇,根据政策规定二申请人视为城镇户口,故不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象确认条件,亦不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补贴参保资金的条件。因被申请人针对二申请人申请事项已通过电话将相关政策、申请程序等回复二申请人,二申请人在听证会上对此也表示认可,应当视为被申请人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对二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已进行回复,二申请人也表示认可,故被申请人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二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本府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欧某、陈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忠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