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人民政府
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 部门>司法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行政处罚/强制>结果公示
您当前的位置: 司法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行政处罚/强制>结果公示
[ 索引号 ]
11500233008649031Q/2022-00047
[ 发文字号 ]
忠司罚决字(2022)1号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忠县司法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2-09-15
[ 发布日期 ]
2022-09-19

忠县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号:
分享:


当事人:刘先军,男,重庆星空(忠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5002201610989611,地址:忠县忠州街道香山路278号附459号。

经查明:202244日,重庆星空(忠县)律师事务所接受范某委托,指派执业律师刘先军作为张某的辩护人。刘先军在忠县人民检察院阅卷后,于20227月,将卷内被害人(未成年)现住址这一隐私信息泄露给委托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在案佐证:

1.重庆星空(忠县)律师事务所《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刑事)一份;

2.2022年7月22日、8月8日,本机关调查人员向刘先军作的询问笔录二份;

3.《检察意见书》一份、忠县公安局忠州第一派出所对范某的询问笔录二份;

4.2022年8月10日,本机关调查人员向范某作的电话询问笔录一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立案调查,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忠司罚告〔2022〕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忠司法听告〔2022〕第1号),于2022年8月23日依法向你直接送达,告知相关权利。你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机关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并申请听证。本机关于2022年8月30日向你直接送达《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时间、地点、主持人及相关权利。你因个人工作原因,口头申请听证会延期半天,于9月9日14时10分在本机关举行了听证会。

本机关认为,刘先军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刘先军处罚如下:

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

本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和方式:

1.履行期限:罚款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觉履行。

2.罚款履行方式: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忠县司法局

202291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