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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008649031Q/2022-00089
[ 发文字号 ]
忠司罚决字〔2022〕2号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忠县司法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2-12-02
[ 发布日期 ]
2022-12-02

忠县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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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蒋岱言,女,重庆朗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5002201411206992,地址:忠县忠州大道49号冠和财富广场16-3。

经查明:投诉人李某某因其子与他人的经济纠纷案,欲向司法机关报案而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李某某与蒋岱言商谈代理事宜后,李某某于20211014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蒋岱言支付了3万元,交易附言为“办刑事案件的律师费”。1018日,李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蒋岱言7万元,交易附言为“借款”,蒋代言于当日出具《借条》一张,金额为10万元。2022528日,李某某又通过微信转账借给蒋岱言1万元。20211016日,蒋岱言将付某某介绍给李某某,后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陆续支付给付某某2.7万元。蒋岱言收取3万元费用后,未向所属律师事务所报告,未与李建国或其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未开具发票。李某某投诉后,蒋岱言归还了李建国共计11万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在案佐证:

1.某某询问笔录、借条(复印件)、与蒋岱言微信聊天记录截屏。2.蒋岱言询问笔录、与李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屏、《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3.重庆朗鉴律师事务所《情况说明》。4.某某询问笔录、李某某与付某某微信聊天截屏。

本机关认为,蒋岱言收取李某某3万元费用后,不向所在律师事务所报告,不与李某某或其子签订委托合同,也不开具发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111日依法向蒋岱言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忠司罚告〔20222号)、《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忠司法听告〔20222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蒋岱言在规定期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根据蒋岱言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私自收取、使用、侵占律师服务费以及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的……”的规定,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给予蒋岱言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和方式:

1.履行期限:罚款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觉履行。

2.罚款履行方式: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忠县司法局

2022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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