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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监督管理

日期:202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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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审计署、市政府办公厅以及市审计局关于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要求,近日,忠县印发《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全县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的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切实纠正“以审代结”问题,构建全方位的政府投资领域的监管体系,推动投资审计转型发展。

《通知》从三个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监督管理作了明确,旨在厘清各部门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的职能职责,促进审计职责回归监督主业。

一是明确监督管理职责。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负责对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工程结算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县审计局可以聘请工程审计专业技术人员或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程结(决)算审计费用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在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多计工程价款、违反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行为的,县审计局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二是明确监督管理范围。县审计局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统筹制定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将拟纳入计划的投资项目经县委审计委员会审核、报市审计局批准后执行。并及时将审计计划通知发展改革、财政、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及被审计单位。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在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90日内办理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并应在办理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后30日内按要求报送项目结(决)算审核、审计资料。

三是严格结果执行。县审计局作出的工程结(决)算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到位,并负责扣减或追回多计结算价款。对建设单位管理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社会中介机构未恪守职业准则、执业规范的,按程序移送相关主管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将中介机构列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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