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审计整改报告机制。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审计整改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对于在整改期限内未完成的事项持续报送后续整改情况;相关主管部门按要求汇总形成本行业或领域落实整改、加强监管、完善长效机制情况的报告;审计机关汇总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整改情况,按要求向县委审计委员会和县政府报告;县政府依法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是审计整改销号机制。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时,对审计查出的问题逐项明确整改要求,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并建立审计整改台账,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自查报告,对其整改工作完整性、合规性等作出认定后严格实行对账销号管理,适时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反馈核实认定结果。
三是审计整改公告机制。审计机关依规依法推进审计整改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告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被审计单位要向社会公告审计查出的涉及本单位有关问题的整改结果,依照法律法规不宜向社会公开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公布,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审计机关。
四是审计整改问责机制。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又未说明原因的,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由相关部门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虚假整改、拒绝整改、阻碍审计整改跟踪检查等造成重大影响及损失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审计机关按规定程序提请纪委监委机关、组织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追责问责,相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进行核实处理后,向审计机关反馈结果。
五是整改监督协作机制。加强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巡察等监督的贯通,把审计查出的问题及整改情况作为巡察、干部监督关注的内容。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审计与改革督察、国资监管、生态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动协作,提升审计整改监督合力。
六是整改结果运用机制。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范围。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财政资金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财政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