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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39805114T/2021-00058
[ 发文字号 ]
渝环执法发〔2020〕10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忠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现场执法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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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重庆高新区综合执法局,执法总队各处室、支队: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现场执法检查工作规定已经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20209队务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01124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现场执法检查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现场执法检查程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执法检查。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现场执法检查应当坚持主体合法、程序公正、行为规范、文明高效原则。

第二章  执法检查主体

执法总队按照法定职责、法定程序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及流域、区域生态环境实施现场执法检查。

第五实施现场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具有执法资格,执法时应当携带行政执法证件,配发制式服装的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

第六条组织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开展异地互查、交叉执法检查时,应当在抽调文件上对抽调人员执法区域予以明确,抽调人员根据要求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第七条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和法定资格的人员协助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第三章  执法检查内容

第八条实施现场执法检查,主要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标准和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情况。

第九条现场执法检查可以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验收文件、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辐射许可证等许可、备案文件;

(二)是否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规定以及行业要求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三)是否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规定、许可备案文件、政策要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运行;

(四)是否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规定和标准、政策要求,是否存在违法排污和生态破坏行为,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五)是否存在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管理问题

第十对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建成后新投入生产经营建设项目、举报投诉案件或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社会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应当按照本规定条内容进行逐项全面检查全面检查时,可以邀请熟悉被检查对象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技术的专家参加。

第十一根据本地区情况可以适时组织实施专项执法检查,专项检查的内容应在检查方案要求予以明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各类涉污染管控的执法检查,实施一次性检查和多重复检查。

第十二现场执法检查一般应实施明查,特殊要求无法实施明查的可以实施暗查,暗查时可以不打招呼,着制式服装。

第十三条现场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环境管理要求开展宣传教育,指导企业实施生态环境治理,合法生产经营。

第四章  执法检查程序

第十四条在确定现场执法检查任务后,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执法检查组,每组指定两人或两人以上持有执法证件的人员组成,并明确执法主办人、协办人。

第十五条现场执法检查应根据执法对象、内容、要求做好工作准备,熟悉执法任务,备好执法文书、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移动执法终端等现场取证设备,并视情联络有关执法机构或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进入执法现场,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向被检查人员表明身份,介绍执法任务,提出明确要求,及时展开检查。配备执法记录仪的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十七条对阻挠、拒绝现场执法检查的,执法人员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或者采取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方法进行连贯性取证。

被检查拒不在检查记录调取的证据相关资料上签名的,由执法人员注明原因,并附反映询问过程和拒绝签字确认的现场录像、录音。

第十八条现场执法检查要规范认真、细致,现场执法人员有权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取样、录音、拍照、摄像、查阅、复制相关生产记录、排污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并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收集证据要全面、客观、及时、公开。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现场检查记(笔)录等。取得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违法主体、违法情节、违法行为和违法后果。调取证据应当程序合法、内容完整、重点突出、逻辑严密、表述准确客观

第二十条现场执法检查需要取样的,可以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机构、人员或者有取样资格的执法人员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执法人员现场采样的需两人以上并拍照或录像予以证明,填写《采样取证登记单》。取样过程应在现场检查记录、笔录中显示。

第二十一条现场执法检查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制作《现场调查(勘察)笔录》。全面检查时应按照本规定条内容逐项记录检查情况,专项检查时应根据检查内容,准确记录并全面反映检查情况。对发现的一般环境管理问题应提出相应的整改要求。

第二十二条现场执法检查发现环境违法问题的,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结合取证情况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调查(勘察)笔录》。可以按照程序审批后当场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书证、物证尽可能收集原件,收集原件有困难的,在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或者节录本上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注明调取时间、提供人和执法人员姓名,并由提供人、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以监测报告作为处罚依据的,监测报告应有国家计量认证标志(CMA)和监测字号,有环境监测机构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章执法检查终结

第二十五条现场执法检查结束,应当及时梳理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环境管理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建立执法档案。

第二十六条发现环境管理问题的应当指导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机构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及时整改。对流域区域环境问题要向属地政府下发督办函重点督办。检查中严禁违法责令停业停工,严禁以执法检查为由要求企业停产规避检查,防止“一刀切”。

第二十七条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除按要求及时调查取证外,应当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若干规定》履行行政处罚程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参与现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他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参照本规定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工作。

十条规定20211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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