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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39805114T/2021-00142
[ 发文字号 ]
忠环罚字〔2021〕7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忠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1-06-25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忠环罚字〔20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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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忠县世通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

法定代表人:**

住址:重庆市忠县人民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年3月29日,忠县生态环境局收悉《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关于移交重庆市忠县世通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线索的函》,来函指出重庆市忠县世通车辆检测有限公司2021年3月16日至3月23日期间开展尾气检测业务时,对部分尾气排放有明显烟度的柴油车出具了尾气排放检测合格报告,涉嫌违反《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六)款,并移交忠县生态环境局处理。2021年3月31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忠县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及我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位于重庆市忠县人民路***的你公司,发现你公司2021年3月对渝**,渝**,渝**、渝**、渝**等车辆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时,上述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你公司对尾气排放有明显烟度的柴油车出具了尾气排放检测合格报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标准8.2.2“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及《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同时将合格的电子检验报告上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1年3月3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年3月31日、4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

3.2021年3月31日制作的《影像资料》。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复印件。

5.《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标准8.2.2规定复印件。

证据1—5证明你公司对检测过程中部分尾气排放有明显烟度的柴油车出具了尾气排放检测合格报告。

6.重庆市忠县世通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6—7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忠县世通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8.《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忠环执改〔2021〕7号)。

根据查明的事实,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1年6月11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忠环执罚告〔2021〕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未进行陈述申辩。

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针对本次违法行为,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予以处罚。2021年6月11日我支队执法人员现场复查时,对你公司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提出要求和建议。鉴于你公司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依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处罚额度予以从轻裁量。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认真组织学习环保法规,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条例,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六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下列行为之一,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六)违反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的其他行为。”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十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54812369。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

户   名:忠县财政局

账   号:50001213600058000008

执收单位:忠县生态环境局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忠县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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