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忠环罚字〔2023〕4号
被处罚个人:谭**
身份证号码:51***
身份证地址:重庆市石柱县***
联系电话:150***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2月27日,接忠县复兴镇人民政府电话:重庆山佳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附近冒黑烟,污染环境。我队执法人员立即到忠县复兴镇水坪工业园区检查,发现你于当日上午8点05分在重庆山佳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厂房外距离约100米的垃圾堆放点焚烧一次性餐盒、塑料薄膜、塑料椅子等垃圾。执法人员9时25分到达现场时,你正在用水灭火,垃圾堆处仍有大量黑烟及部分塑料垃圾残余。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2月27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2.2023年2月2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2月27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4.忠县复兴镇人民政府来电记录通知单。
证据1—4证明你在水坪工业园区露天焚烧塑料物品,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事实。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证明违法主体为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市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树枝树叶、枯草、垃圾,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支队于2023年3月8日向你现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忠环执罚告〔2023〕4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并责令你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在告知的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
我支队认为:你在水坪工业园区露天焚烧塑料物品,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本次违法行为,我支队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九条的规定进行从轻处罚。你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条例,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本市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伍佰元整(小写:500.00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支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
联系电话:023—54812369。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支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