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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39805114T/2023-00085
[ 发文字号 ]
忠环罚字〔2023〕5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忠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3-05-09
[ 发布日期 ]
2023-05-23

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忠环罚字〔2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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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忠环罚字〔20235

被处罚单位:重庆鲜果集橙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304832XXX

地 址:重庆市忠县移民生态工业园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328日我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常生产时污水处理站的两台提升泵及斜管沉淀池污泥泵损坏,9个水池之间废水未循环处理,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未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未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328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视听资料》。

2.202332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2证明你单位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污水处理站负责人及副总经理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

证据3—4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鲜果集橙汁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因工艺特殊或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支队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3420日向你单位现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忠环执罚告〔2023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

我支队认为:你单位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本次违法行为,我支队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额度裁量计算。你单位应当引以为戒,认真组织学习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条例,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相应处罚:(二)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和第二款“其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贰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小写:2125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支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

联系电话:0235481236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支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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