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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39805114T/2023-00102
[ 发文字号 ]
忠环执改〔2023〕6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忠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3-07-18
[ 发布日期 ]
2023-07-18

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忠环执改〔2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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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忠环执改〔20236

被责令改正单位:忠县保梅生猪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世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MA5U88E24N

地 址:重庆市忠县永丰镇石丰村**

202365日接群众投诉,202367日我队执法人员联合永丰镇政府工作人员、县畜牧产业发展中心永丰镇站工作人员对忠县保梅生猪养殖有限公司进行排查,发现你单位在永丰镇东方村5组(小地名观景台)建有一养殖场,合计养殖当量155头生猪,该养殖场两个粪污收集池下方均有一个边长约20cm的正方形开口,部分粪污从开口处流出至养殖场外约300米的柴林里,养殖干粪随处堆放在养殖场外多块土地里。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67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视听资料》,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聂世国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2023626日,对你单位再次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现场法定代表人聂**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忠县环境投诉交办通知单。

证据1—3证明你单位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粪污直排外环境的违法事实。

4.202367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202367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聂**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5证明违法主体为忠县保梅生猪养殖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防止污染水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贰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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