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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39805114T/2023-00104
[ 发文字号 ]
忠环罚字〔2023〕7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忠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3-07-18
[ 发布日期 ]
2023-07-18

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忠环罚字〔2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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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忠环罚字〔20237

被处罚单位:忠县保梅生猪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世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MA5U88E24N

地 址:重庆市忠县永丰镇石丰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65日接群众投诉,202367日我队执法人员联合永丰镇政府工作人员、县畜牧产业发展中心永丰镇站工作人员对忠县保梅生猪养殖有限公司进行排查,发现你单位在永丰镇东方村5组(小地名观景台)建有一养殖场,合计养殖当量155头生猪,该养殖场两个粪污收集池下方均有一个边长约20cm的正方形开口,部分粪污从开口处流出至养殖场外约300米的柴林里,养殖干粪随处堆放在养殖场外多块土地里。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67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视听资料》,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聂世国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2023626日,对你单位再次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现场法定代表人聂**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忠县环境投诉交办通知单。

证据1—3证明你单位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粪污直排外环境的违法事实。

4.202367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202367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聂**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5证明违法主体为忠县保梅生猪养殖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防止污染水体”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支队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于202377日向你单位现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忠环执罚告〔2023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申请陈述申辩。

我支队认为:你单位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粪污直排外环境,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本次违法行为,我支队依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你单位基本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正在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依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额度裁量计算。你单位应当引以为戒,认真组织学习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叁仟壹佰元整(小写:310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支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

联系电话:0235481236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支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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