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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39805114T/2024-00011
[ 发文字号 ]
忠环罚字〔2024〕1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忠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1-10
[ 发布日期 ]
2024-01-10

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忠环罚字〔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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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忠县鑫隆生猪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宗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305264285X

地 址:重庆市忠县新生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1021日,我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位于重庆市忠县新生镇***的忠县鑫隆生猪养殖有限公司,发现该公司养殖场建设有猪舍6栋,现存栏生猪约150头,有干湿分离机一台、沼气池256立方米、沼液池150立方米、干粪堆码池100立方米,其干粪堆码池背后雨水沟内有养殖废水溢流至外环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防止污染水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1021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视听资料》。

2.20231022日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忠县生态环境监测站20231024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忠环(监)字【2023】第ZF02号)。

4.忠县农业农村委20231124日出具的《关于协查新生街道养殖场养殖规模的复函》(忠农函〔2023190号)。

证据1—4证明你单位属畜禽养殖专业户,养殖场内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雨水沟内有养殖废水溢流至外环境的违法事实。

5.20231022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

6.20231022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唐**、现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6证明违法主体为忠县鑫隆生猪养殖有限公司。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支队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于20231228日向你单位现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忠环执罚告〔2023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执法人员20231228日现场复查,你单位养殖场干粪堆码池背后雨水沟养殖废水已清理完毕。

我支队认为:你单位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粪污直排外环境,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本次违法行为,我支队依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你单位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已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依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裁量方法、第九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相关规定,处罚额度予以从轻裁量。你单位应当引以为戒,认真组织学习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贰仟元整(小写:200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支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

联系电话:023—5481236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支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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