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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39805114T/2024-00012
[ 发文字号 ]
忠环罚字〔2024〕2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忠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1-10
[ 发布日期 ]
2024-01-10

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忠环罚字〔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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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个人):忠县杨天法生猪养殖场(杨天法)

经营者:杨天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3MAABT78036

地 址:重庆市忠县新生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1022日我支队执法人员联合忠县新生街道办事处、忠县畜牧产业发展中心新生街道站,对位于新生街道***忠县杨天法生猪养殖场(杨天法)进行检查,发现该养殖场现存栏26头肉牛、1头母猪、44头生猪,合计生猪养殖当量176头,配套建设有沼气池、沼液池、干湿分离机等治污设施,养殖场内粪污收集管道有多处断开,部分粪污未经处理经雨水沟流入外环境,沼气池部分粪污流入外环境。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防止污染水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20231022日,对养殖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视听资料》,对养殖场经营者杨天法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 2023119日现场核查时,对养殖场经营者杨天法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 忠县生态环境监测站20231024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忠环(监)字【2023】第ZF03号)。
  4. 忠县农业农村委20231124日出具的《关于协查新生街道养殖场养殖规模的复函》(忠农函〔2023190号)。

证据1—4证明你养殖场属畜禽养殖专业户,养殖场内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部分养殖粪污未经处理,通过雨水沟流入外环境的违法事实。

  1. 20231022日你养殖场提供的《营业执照》、杨天法居民身份证等复印件。
  2. 20231022日你养殖场提供的《农业设施用地协议》等复印件。

证据5—6证明违法主体为忠县杨天法生猪养殖场(杨天法)。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支队责令你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于20231228日向你现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忠环执罚告〔202310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执法人员2023119日现场复查时,你养殖场粪污收集管已修复。

我支队认为:你未及时对养殖场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粪污直排外环境,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本次违法行为,我支队依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你基本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行为,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依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裁量方法、第九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相关规定,处罚额度予以从轻裁量。你应当引以为戒,认真组织学习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贰仟元整(小写:2000.00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支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

联系电话:0235481236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支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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