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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39805114T/2024-00032
[ 发文字号 ]
忠环执改〔2024〕2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忠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2-04
[ 发布日期 ]
2024-02-04

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忠环执改〔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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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兴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兴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MA614GWX8C

所: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

20231227日,我支队执法人员会同县交通局、县城市管理局等单位工作人员开展大气污染防控联合巡查,发现在忠县白公街道长河4***,重庆兴军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忠县白公街道长河村民成**的场地用于砂石堆码销售,堆场仅在临忠县白公街道沙田大桥一面有围挡,现场堆放砂石、河沙约2200吨,其中机制砂约有30吨未覆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1227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视听资料》。

2.20231227日对法定代表人谭兴兰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2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部分堆码河砂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

3.20231227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谭**居民身份证等复印件。

4.20231227日你单位提供的《场地租赁协议》复印件。

证据3—4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兴军物流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建筑垃圾、砂石、渣土、河沙等易产生扬尘的露天堆场、仓库,应当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配备吸尘喷淋设施,硬化地面、冲洗车辆,保持堆场及进出口道路清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停工整治。”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支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支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支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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