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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39805114T/2025-00062
[ 发文字号 ]
忠环罚〔2025〕4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忠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5-07-11
[ 发布日期 ]
2025-07-11

忠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忠环罚〔20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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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重庆市忠县俊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

地址:重庆市忠县**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56日接群众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0507日联合忠县汝溪镇政府工作人员排查至距马尔坝水库直线距离2公里外,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养殖场存栏母猪200余头,属于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粪污收集池上部分自行开有一缺口,收集池旁的山水沟至下方约100米处山坪塘的山水沟段有沼液溢流痕迹;已建设的沼气池、气浮机、叠螺机等污染防治设施未使用。忠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位于收集池下方约100米的场内山坪塘、养殖场外约100米处的山坪塘分别进行了采样。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57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2.202557日,现场检查时对你公司制作的《视听资料》。

3.202557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

4.202557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关于印发畜禽养殖规模标准的通知》(渝环发〔201461号)。

5.202557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提供的养殖场资源化利用验收记录表、土地流转合同、建设项目批复、农业用地备案通知等资料复印件。

6.202559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7.2025512日,忠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忠环(监)〔2025〕第ZF01号)。

证据1—7证明你公司属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其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违反畜禽养殖管理制度的违法事   实。

8.202557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8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忠县俊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并于2025617日邮寄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忠环改〔20251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忠环罚告〔20251),告知你公司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你公司属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其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针对本次违法行为,我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你公司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裁量方法】等相关裁量规定,选定两年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受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情   况、配合调查情况、改正违法行为情况、社会影响力、主观过错程度等裁量因素计算出处罚金额,无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形。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认真组织学习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  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  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  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

的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计算处罚金额,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壹佰贰拾伍元整(¥13,125.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   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请及时与忠县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

联系电话:023—5481236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  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  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缴款二维码 缴款方式:

当事人可通过渝快办、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一   功能,扫描上方二维码缴纳罚款。扫码完成后,可在手机上直接支付,当事人也可在手机银行或银行柜台使用20位缴款码付款。缴款收据可登陆渝快办自行下载或要求执法单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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