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重庆金浪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
地址:重庆市忠县**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13日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对重庆金龙船业有限公司旁边的地块进行地面硬化,建立了截流沟、隔油池,有3艘老旧船舶正在进行拆解作业,现场无厂房。你公司该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且部分设施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13日,对重庆金浪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2.2025年11月13日,现场检查时对重庆金浪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制作的《视听资料》。
3.2025年11月13日,对重庆金浪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5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5.2025年11月13日,重庆金浪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提供的总投资额财务证明材料。
6.2025年12月3日,对重庆金浪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现场复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7.2025年12月3日,现场复查时对重庆金浪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制作的《视听资料》。
8.2025年12月3日,对重庆金浪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8证明重庆金浪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船舶拆解项目的事实。
9.2025年11月13日,重庆金浪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证据9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金浪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2月19日印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于2025年12月19日现场送达你公司,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2025年12月24日,你公司递交陈述申辩书,未申请听证。陈述申辩称:一是对违法事实责任与法律适用的确认;二是立即停工,专项落实整改;三是系首次违法,无主观恶意,且积极配合调查;四是当前经营极度困难,30万元罚款将造成重大生存压力;五是待环评报批后,再申请复工。希望忠县生态环境局从轻处罚。
我局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后认为,你公司要求从轻处罚的述求不予采纳。理由:一是忠县生态环境局认为:(环保部门采纳当事人意见的情况及理由。有从重、从轻、减轻或其他有裁量幅度的,说明法定理由和依据。)你公司陈述申辩的积极配合调查情况,我局在选取裁量因子计算罚款金额过程中,已选取了积极配合等相应数值进行裁量计算;二是陈述申辩的立即停工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复查情况不符,2025年11月13日现场检查已告知未取得相关手续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2025年12月3日现场复查时,未停止拆解作业;三是陈述申辩的首次违法、无主观恶意、当前经营存在困难等情况,均不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第十一条中从轻处罚的情形。其他所述理由非法定免责理由。针对本次违法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认真组织学习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条例,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本基准采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处罚金额”等相关裁量规定,选定项目建设进程、项目环评类型、项目建设地点、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两年内受处罚情况、配合调查情况、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改正情况、主观过错程度等裁量因素计算出处罚金额,无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拾万肆仟柒佰伍拾伍元整(小写:304755.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请及时与忠县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
联系电话:023—5481236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缴款二维码
缴款方式:
当事人可通过渝快办、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的“扫一扫”功能,扫描上方二维码缴纳罚款。扫码完成后,可在手机上直接支付,当事人也可在手机银行或银行柜台使用20位缴款码付款。缴款收据可登陆渝快办自行下载或要求执法单位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