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秦**
身份证号码:5**
地址:重庆市**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8日进行大气污染防治巡查时,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你作为主要负责人的重庆**公司承建的忠县**项目正在施工作业,现场有挖掘机4台、大破碎机1台,小破碎机1台,运输车辆3台,其中1台挖机、1台破碎机正在进行道路挖掘施工作业,其作业点位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措施,产生大量扬尘。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28日,对重庆**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2.2025年12月28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3.2025年12月30日,对重庆利**公司现场负责人秦**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据1—3证明重庆**公司施工现场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事实。
4.2025年12月30日,重庆**公司现场负责人秦**提供的营业执照、任职文件及秦**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证明违重庆**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为秦**。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控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并于2026年1月22日现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忠环改〔2026〕1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忠环罚告〔2026〕1号),告知你享有的权利,你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你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控措施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本次违法行为,我局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你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的规定,选定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两年内受处罚情况、配合调查情况、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改正违法行为情况、主观过错程度、经济承受力等裁量因素计算出处罚金额,无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形。你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
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予以处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计算处罚金额,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请及时与忠县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
联系电话:023—5481236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缴款二维码
缴款方式:
当事人可通过渝快办、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的“扫一扫”功能,扫描上方二维码缴纳罚款。扫码完成后,可在手机上直接支付,当事人也可在手机银行或银行柜台使用20位缴款码付款。缴款收据可登陆渝快办自行下载或要求执法单位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