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重庆耒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
地址:重庆市忠县**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9日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租用忠县**公司空厂房新建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厂房内新建物理隔断墙7堵、翻抛机1台、铲车1台,厂房外空地新建钢架棚约500平方米、污水收集池1个(容积约40立方米)、污水一体化处理设备1套及处理后废水暂存池1个(容积约30立方米),厂房内外钢架棚内堆放有混合菌种、菌渣和钙镁磷粉的果皮渣等,总投资额23.61万元。该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且部分设施进行试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9日,对重庆耒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2.2026年5月9日,现场检查时对重庆耒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的《视听资料》。
3.2026年5月9日,对重庆耒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6年5月19日,对重庆耒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6年5月19日,重庆耒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提供的投资清单等财务证明材料。
6.2026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
7.2026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重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交办单。
证据1—7证明重庆耒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的事实。
8.2026年5月19日,重庆耒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
证据8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耒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环境违法行为,并于2026年6月12日现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忠环改〔2026〕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忠环罚告〔2026〕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本次违法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你单位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件相关规定,选定项目建设进程:调试或者生产阶段(裁量等级4)、项目环评类型:报告表(裁量等级2)、项目建设地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等级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0(裁量等级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0(裁量等级1)、配合调查情况:基本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不足5次(裁量等级2)、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级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裁量等级0)、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2)等裁量因素计算出处罚金额,无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形。你单位应当引以为戒,认真组织学习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予以处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件相关裁量规定计算出处罚金额,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千零肆元整(小写:7004.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请及时与忠县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
联系电话:023—5481236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忠县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