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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39805114T/2026-00077
[ 发文字号 ]
忠环罚〔2026〕10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忠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6-07-23
[ 发布日期 ]
2026-07-29

忠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忠环罚〔202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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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重庆丽芬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

地址:重庆市忠县**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2026年05月21日接群众投诉“重庆****村养猪场污水污染河流”,立即联合忠县农业农村委、忠县**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忠县汝溪龙塆河支流返修桥段水质较浑浊有异味,排查至重庆丽芬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发现该养殖场建有8座猪舍,养殖母猪200头、生猪1138头,配备有沼气池、粪污收集池等污染治理设施,其粪污贮存池旁水沟有粪污排放痕迹;该粪污贮存池外10米处地面显露出有一直径65mm水管,管口有一阀门,阀门关闭不严,管内有粪污正在向外溢流。忠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该粪污贮存池旁边沟及粪污贮存池外65mm水管排水口粪污溢流处、溪沟下方至汇入龙塆河入河口处分别采集水样。2026年5月26日忠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了监测报告(忠环(监)字〔2026第ZF03号),参考《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中标准限值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III类标准限值,3个采样点位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均存在不同程序的超标。2026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联合忠县农业农村委、忠县汝溪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现场检查该养殖场粪污治理设施,发现该养殖场粪污一体化处理机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机内无粪液并处于闲置状态。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21日,检查重庆丽芬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及视听资料等。

2.2026年5月21日,重庆丽芬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3.2026年5月21日,重庆丽芬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提供的忠县汝溪镇人民政府关于丽芬生态养殖场二期扩建项目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通知(汝溪府〔2025〕4号)。

4.2026年5月26日,忠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忠环(监)字〔2026〕第ZF03号)。

5.2026年5月28日,再次检查重庆丽芬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等。

证据1-5证明重庆丽芬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粪污一体化处理机损坏未运行、粪污溢流超标排入养殖场外水沟的违法事实。

6.2026年5月21日,重庆丽芬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

7.2026年5月21日,重庆丽芬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6-7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丽芬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于2026年626邮寄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忠环改〔2026〕8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忠环罚告〔2026〕8),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污染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本次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你单位基本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在县农业农村委的指导下积极进行整改,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等相关规定,选定两年内受行政处罚次数(无,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无,1)、配合调查情况(基本配合,3)、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1)、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1)、改正情况(正在落实中,0)、主观过错程度(故意,2)等裁量因素计算出处罚金额,无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形。你单位应当引以为戒,认真组织学习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的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计算处罚金额,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柒佰伍拾元整(¥2875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请及时与忠县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

联系电话:023—5481236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忠县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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