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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39805114T/2026-00079
[ 发文字号 ]
忠环罚〔2026〕11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忠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6-08-05
[ 发布日期 ]
2026-08-06

忠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忠环罚〔202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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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忠县明大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

地址:重庆市忠县**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6年0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忠县白石镇**的忠县明大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投资85.1434万元,在原址上新建年产能7000万块标砖隧道窑生产线。新建窑内宽约4.75米,高约1.9米,长约100米,与原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窑长68米,窑内高2.5米,宽2.5米,年产能3000万块标砖内容不一致。你单位新建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构成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12日,对忠县明大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

2.2026年6月12日,现场检查时对忠县明大建材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

3.2026年6月12日,忠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4.2026年6月26日,对忠县明大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龚**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6年6月26日,忠县明大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龚**提供的《忠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同意忠县明大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000万页岩标砖项目环保备案的函》(忠环函〔2017〕121)、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及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等。

6.2026年6月26日,忠县明大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龚**提供的总投资额说明。

证据1—6证明忠县明大建材有限公司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新建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

7.2025年5月20日,忠县明大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龚**提供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龚**及法定代表人刘**的身份证复印件等。

证据7证明违法主体为忠县明大建材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新建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并于2026年7月28日电子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忠环改〔2026〕1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忠环罚告2026〕1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本次违法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你单位基本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等相关规定,选定项目建设进程:(调试或者生产阶段,3)、项目环评类型(报告表,1)、项目建设地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1)、两年内受行政处罚次数(无,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无,1)、配合调查情况(基本配合,2)、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不足5次,2)、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1)、改正情况(正在落实中,0)、主观过错程度(故意,2)等裁量因素计算出处罚金额,无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形。你单位应当引以为戒,认真组织学习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予以处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件相关裁量规定计算出处罚金额,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玖仟柒佰零肆元整(小写:19704.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请及时与忠县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

联系电话:023—5481236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可通过渝快办、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一”功能,扫描上方二维码缴纳罚款。扫码完成后,可在手机上直接支付,当事人也可在手机银行或银行柜台使用20位缴款码付款。缴款收据可登陆渝快办自行下载或要求执法单位提供。

忠县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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