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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39805114T/2026-00080
[ 发文字号 ]
忠环罚〔2026〕12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忠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6-08-06
[ 发布日期 ]
2026-08-06

忠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忠环罚〔202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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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忠县山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

地址:重庆市忠县**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669日接群众投诉忠县汝溪镇三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排污至黄金河后,立即联合忠县汝溪镇政府工作人员开展现场调查,发现忠县山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现养殖生猪约900头,属规模化养殖场,配套建设有收集池、沼液池等粪污治理设施,其干粪堆码池旁雨水沟因大雨导致山体垮塌被堵塞,山水蔓延至干粪堆码池,干粪漂浮物回流至雨水沟后流入外环境,雨水沟有污水清理过的痕迹,养殖场下方雨水沟流水较清澈但有轻微异味。忠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养殖场下方约100米处水沟采集水样。2026年629日忠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了监测报告(忠环(监)字〔2026〕第ZF04号),参考《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表1III类标准限值,采样点位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均存在不同程序的超标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69日,检查忠县山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及视听资料等。

2.202669日,忠县山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3.202669日,忠县山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忠县汝溪镇人民政府关于忠县山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九亭育肥项目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通知》(汝溪府〔20227号)。

4.202669日,忠县山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土地流转合同》。

5.2026629日,忠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忠环(监)字〔2026〕第ZF04号)。

证据1—5证明忠县山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及时采取收集处理措施导致养殖场污水流入外环境的违法事实。

6.202669日,忠县山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6证明违法主体为忠县山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于2026年727邮寄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忠环改〔2026〕10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忠环罚告〔2026〕10),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及时采取收集处理措施导致养殖场污水流入外环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本次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你单位基本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在县农业农村委的指导下积极进行整改,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等相关规定,选定两年内受行政处罚次数(裁量等级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裁量等级1)基本配合调查(裁量等级3)、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裁量等级1)、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裁量等级1)、改正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2)、主观过错程度(裁量等级-2)等裁量因素计算出处罚金额,无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形。你单位应当引以为戒,认真组织学习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计算处罚金额,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佰元整(小写:175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请及时与忠县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

联系电话:023—5481236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忠县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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