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忠县生态环境局基本制度;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监督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组织确定水、大气等纳污能力,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为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和监督工作;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承担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我县的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查;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负责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忠县生态环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党建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本系统的应急管理工作;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单位构成
忠县生态环境局内设6个内设科室,分别是办公室、法规与宣教信息科,生态环境督查科、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生态环境科、行政审批科;下属3个二级预算单位,分别为:忠县生态环境局(本级)、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忠县生态环境监测站。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4年年初预算数5146.39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5146.39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收入较2023年增加3711.93万元,主要是提前下达2024年以奖促治、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等生态环境保护资金1580万元,结转往年环保项目资金2131.93万元。
(二)支出预算:2024年年初预算数5146.39万元,其中:教育支出预算3.91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预算 184.72万元,卫生健康支出预算76.48 万元,节能环保支出预算4797.6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预算83.65万元。支出预算较2023年增加3711.93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预算增加26.63万元,项目支出预算增加3685.3万元。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5146.39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5146.39万元,比2023年增加3711.9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386.09万元,比2023年增加26.63万元,主要原因是2024年比2023年在职人员多2人,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增加,主要用于保障生态环境局及其下属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离休人员离休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3760.3万元,比2023年增加3685.3万元,主要原因是提前下达2024年以奖促治、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等生态环境保护资金1580万元,结转往年环保项目资金2131.93万元,主要用于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治理等重点工作。
忠县生态环境局2024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5.3万元,比2023年减少1.2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与上年持平;公务接待费5.3万元,比2023年减少1.2万元,主要原因是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在公务接待过程中严控公务接待范围和标准,所有无公函来访不予接待,严格控制陪餐人数费用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2万元,与上年持平,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上年持平。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 187.58万元,比上年增加7.66万元,主要原因为2024年比2023年在职人员多2人,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增加。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政府采购情况。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274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27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274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274万元。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4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5146.39万元。
4、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2023年12月,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5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5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
六、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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