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生态环境局拟审批以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现公告有关环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2025年6月12日—2025年6月18日。环评文件查询方式:http://www.zhongxian.gov.cn。反馈意见受理方式为电子邮箱:zxsthjjspk@163.com,传真:54230702。通讯地址:忠县忠州街道州屏环路19号,邮编:404300。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自公示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相关部门意见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1 |
忠县任康医院装修改造项目 |
重庆市忠县拔山镇新花路958号 |
重庆市忠县任康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 |
昀启(重庆)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 |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租用原忠县拔山镇中心卫生院部分业务用房,改造后建设为精神病专科医院。医院含住院大楼、办公楼其配套用房。项目建成后设置床位154张。 拟建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占总投资10%。 |
一、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废气 施工期工作人员均为附近招聘,项目不设施工营地,施工人员的食宿自行解决,因此施工期间无生活燃料燃烧废气产生。施工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施工扬尘、机械废气、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但属于短期影响。建设场地清理、废渣及物料运输等施工活动将会产生二次扬尘。设备、建筑材料运输等活动时,将会产生少量燃油废气,其主要污染物为CO、NOX和THC,但均为间断作业,且数量不大,因此,排放的污染物仅会对施工区域近距离的环境空气质量产生影响。 营运期废气 废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后由专用管道引至住院大楼楼顶无组织排放。医疗废物暂存间废气、检验室废气等医院产生的其他废气通过消毒、加强通风等方式无组织排放。 二、水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废水 施工期施工废水产生量较少,主要为混凝土养护、装修材料清洗废水,施工废水中主要以SS污染为主。该施工废水经过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水泥搅拌,不外排。 营运期废水 医院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废水和医疗废水(统称医院废水)统一排入医疗废水处理站,医院废水经过收集排入医疗废水处理站处理。项目医疗废水总产生量为54.12m3/d,项目改造拔山中心卫生院现有医疗废水处理设施,经改造后设计处理能力为85m³/d,并配套25m³应急池。医疗废水处理站采用“水解酸化+A/O+沉淀+消毒”工艺,废水经处理后达《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拔山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经拔山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后排入飞龙河最终汇入渠溪河。 三、噪声 施工噪声 本项目所在区域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声环境标准。施工期噪声是主要污染之一,项目噪声发生源有项目的角磨机、电锯等主要设备以及模板支拆等施工工序。这些噪声均为机械性噪声,声源强度为约为100dB(A)。 施工期间产生的噪声应重视,尤其是强噪声,如电锯、振捣器等的施工噪声源,昼间将对200m范围内造成噪声污染影响。本项目施工期较短,施工结束后噪声影响消失。 运营期噪声 运营期间,厂房内本项目主要产噪设备为医疗废水处理站的相关机械设备,如加药泵、曝气机等,噪声值约为70dB(A),同时还有病房的病人吼叫声,噪声值约80dB(A)。本项目通过建筑隔声、基础减震和距离衰减等措施降噪。营运期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 施工期 本工程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施工区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主要包括水泥包装袋、钢材边角料及废木材等其他废弃建筑垃圾,排放方式为间歇式排放。本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约为323t,可回收部分外售,不可回收部分运至忠县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置。施工人员生活垃圾产生量为10kg/d。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垃圾桶收集后,统一交由市政环卫部门处理。 运营期 一般固废: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 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相关规定要求,危险废物转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部令第23号)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医疗废物:按《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2008)中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国卫医发〔2020〕3号)等文件要求,不属于精神类药品的洁净输液瓶(袋)须收集后集中移交专门的回收企业进行资源利用,回收利用的输液瓶(袋)不得用于原用途,不得用于制造餐饮容器以及玩具等儿童用品,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医疗废水处理站污泥应按照《医疗废物分类处置指南(试行)》(渝环〔2016〕453号)要求: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化学消毒处理后可参照市政污泥进行处置。污泥清掏前应进行监测。 |
忠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2504-500233-04-01-178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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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渝(忠)环准〔2025〕8号重庆市忠县任康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忠县任康医院装修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