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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39805114T/2021-00540
[ 发文字号 ]
忠环发〔2021〕23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忠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日期 ]
2021-06-24

忠县生态环境局忠县人民检察院忠县公安局关于印发《忠县进一步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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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现将《忠县进一步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落实,持续保持高压态势,遏制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跨区域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忠县生态环境局     忠县人民检察院

忠县公安局

2021年6月10日

忠县进一步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的通知》(环办执法〔2021〕12号),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联合印发的《重庆市进一步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工作实施方案》(渝环〔2021〕71号)文件精神,结合《忠县2021年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执法现场检查计划》(忠环发〔2021〕13号)《忠县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忠环发〔2020〕47号)有关要求,决定于2021年6—9月,在全县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工作。

一、工作目标

以非法收集、利用、处置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以及跨行政区域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和涉水、气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为重点,认真摸排、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对重点案件开展专案经营,严惩一批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监测数据造假违法犯罪案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嚣张气焰,进一步遏制此类案件多发势头。

二、重点打击行为

(一)严厉打击非法收集、利用、处置废矿物油以及跨行政区域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在以医药制造、水泥制造、机动车维修、陆地天然气开采等行业以及废铅蓄电池、废酸、医疗废物、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利用、处置单位为重点监管执法对象的基础上,重点打击以下2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1.非法收集、利用、处置废矿物油。

县生态环境局建立废矿物油产生、利用、处置单位管理台账,加强监管执法,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要求监督废矿物油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

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和县人民检察院要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摸排,督促船舶废油收集、医药制造、汽车制造及维修、发输配电、化工、交通运输等废矿物油产生单位设置专门的危险废物暂存场所;督促相关单位严格依法淘汰生产过程在非密闭系统或釜式蒸馏炼油装置等落后工艺装备。结合矿物油采购台账、财务记录、运行记录、管理记录等信息,核查废矿物油产生量、收集量、贮存量、转移量和利用处置量;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检查废矿物油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单位是否落实申报、备案、转移电子联单、经营许可等环境管理要求。检查持有废矿物油收集贮存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结合相关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经营台账、财务记录等,核查其废矿物油收集、贮存、转移情况。深入挖掘可能存在的问题线索,联合交通运输、税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对涉废矿物油违法犯罪涉案人员开展全链条打击。

2.跨行政区域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县生态环境局要梳理掌握跨区域转移危险废物的类别、转移量及主要接收地信息,加强源头防控。对利用处置去向明确的,协调相关地方进行抽查核实;对去向不明确的,严格追查,依法追究涉案企业主体责任。同时要严密跟踪管理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接收的危险废物,对危险废物去向一一核实确认。加大对县际交界处、重点流域上游、乡村及偏远地区等监管力量薄弱区域的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与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全面收集跨县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证据,各司其职,依法调查办理跨省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

对跨区域重大案件实行提级查办,跨区域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件,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牵头,并组成专案组联合组织查办。涉及多省多地、危险废物数量多、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的,报请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介入专案督导。

(二)严厉打击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为主要手段逃避生态环境监管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在进一步摸清水、气重点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存在问题的基础上,重点打击以下2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1.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

县生态环境局要采用大数据分析、突击检查等方式组织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执法检查。

排污单位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县生态环境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适用行政拘留的案件及时移送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涉嫌污染环境罪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行刑衔接相关规定,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排污单位通过直接或间接向污水中投放氯酸钠等强氧化剂,对在线自动监测数据造成干扰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造成超标排污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2.监测设施运维单位、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

县生态环境局要积极联合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对行政区域内自动监测设备第三方运维服务情况进行摸底,对出现过自动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运维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要严厉打击第三方运维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对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依照行刑衔接相关规定,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方运维单位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弄虚作假,涉嫌污染环境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10日前)。县生态环境局联合县检察院、县公安局等部门及有关企业组织召开动员部署会,制定工作方案,并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专项工作。

(二)全面摸排核查阶段(7月15日前)。县生态环境局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和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对本辖区范围内涉危险废物重点行业、重点区域违法行为,以及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摸排,对违法线索重点核查,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督促整改。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职责的问题,组织联合检查或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三)整治销号阶段(9月15日前)。县生态环境局、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分类梳理发现的问题,明确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督促整改,对问题严重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在停止排污前提下,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做好涉案危险废物和倾倒现场处置,对失职渎职的责任人员依法依纪实施问责,实现违法犯罪行为惩处到位、涉案废物处置到位、责任人员处理到位,形成精准打击、持续高压的态势。

(四)总结提高阶段(9月30日前)。县生态环境局、县检察院、县公安机关局要及时整理、分析、总结辖区内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例,从执法方式创新、执法程序规范、案卷说理明晰等方面挖掘案例的典型性、前瞻性,剖析难点和解决方法,提炼工作经验。同时,引导公众积极开展举报监督,及时或定期公开发布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四、工作任务

(一)拓宽渠道,及时发现问题线索。

1.注重源头管控。要督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落实危险废物管理主体责任,严禁以副产物(品)名义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对环境影响评价或日常管理中定性不明的中间产物(产品)、副产物(品)、固体废物等,开展固体废物鉴别和危险废物鉴别,根据鉴别结果及时变更固体废物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数量多、产生量大,或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多发或高发区域,要落实常态化网格监管。

2.突出检查重点。县生态环境局要充分结合现有的污染源普查、统计、管理、许可证等信息,开展大数据分析,对存在疑点的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处置、利用情况和自动监测异常进行重点筛查。有条件的地方,要对山区、林地、河道、水库等易发地点开展卫星、无人机遥感监控;充分利用可视化、远程监管手段,对重点行业企业加强危险废物日常入库、出库、贮存、转移等情况的监督。推动重点排污单位实施用水、用电或生产、治理设施关键节点参数等联网,监督生产与污染物排放的一致性。县公安局要充分运用情报资源和信息化手段,积极参与排查涉危险废物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密切关注网络交易平台、社交平台等互联网空间,及时发现情报线索。加强对各类信息数据的综合分析研判,紧盯异常活动,挖掘案件线索,及时落地核查。

3.重视线索核实。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和其他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对涉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以及自动监测弄虚作假的,做到有案必查,包案到人、落实责任。

(二)加大力度,严打违法犯罪行为。

1.加强部门联动。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和重大案件会商。县生态环境局及时获取案件线索,执法、监测等人员第一时间共赴现场开展调查,依法将犯罪案件移送公安和检察机关,并积极配合调查。县检察院对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要及时审查,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对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及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并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县公安局及时受理相关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并及时立案侦查,用足专业手段固定证据、查清事实。

2.坚持深挖扩线。统筹考虑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等全环节,认真查阅相关单位环评、原辅料采购和使用记录、经营许可、转移联单、处置合同以及台账、申报、生产、用电、车辆进出厂等记录,发现弄虚作假等问题扭住不放、刨根问底,查细、查实、查清各相关方的责任。深入发掘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和处置相关中介的交易记录信息,查清上下游利益链;对链条式、团伙式作案,要形成“查源头、断通道、打团伙、端窝点”的全链条打击,有力肃清全链条上的不法分子。检查水、大气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台账和排污单位生产、治理设施运行台账,核实生产状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测数据的相关性,数据关系逻辑的合理性等,核查自动监测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反映实际排放情况。

3.积极借助外力。充分依托重庆市生态环境执法与应急专家库,办理疑难案件要注重寻求法律实务、重点行业、鉴定鉴别、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专家支持,为规范、有效开展调查取证提供专业化意见。要充分调动鉴别鉴定机构、物资贮存处置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积极性,为办案提供支持并提高服务质量。

4.及时启动损害赔偿。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案件,县生态环境局应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环法规〔2020〕44号)《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渝委办发〔2018〕43号)《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办法》(渝环〔2020〕158号)《忠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忠委办发〔2018〕23号)等文件要求,按照职责对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情形的及时启动损害赔偿工作,推动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

(三)完善制度机制,提升办案水平。

相关部门要认真分析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完善工作制度和机制,扎实推进相关工作。

1.完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县生态环境局要对外推动建立与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之间,对内推动建立固体废物管理机构、监测机构和执法机构之间的沟通协作工作机制,完善涉嫌危险废物违法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相关案件信息的移交移送、调查处理、信息反馈等工作要求。

2.完善案件调查工作机制。探索规范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办理流程,对问题突出的行业、领域等,研究提炼侦办技战法和取证指引。对构成犯罪的重大或疑难复杂案件,相关部门强化分工合作。探索跨省案件联合办理工作机制,形成联合打击工作合力。

3.建立专家团队办案机制。组织辖区内熟悉危险废物和自动监测执法的办案业务骨干,以及危险废物管理专家、医药制造等重点行业专家、应急处置专家、自动监测专家、律师等组建专家库,专门指导和协助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对活动中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登记造册、拉条挂账,加强督办和指导,确保件件有着落。对发现重大危险废物犯罪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线索、查办相关违法犯罪案件的人员,要积极争取奖励措施予以鼓励。

(二)加强沟通协调。相关部门对办案中的突出问题要加强会商研讨,统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证据标准、法律认定;对涉案人数多、地域范围广、危险废物数量大、污染损害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要联合挂牌督办。对情节严重、疑难复杂的案件或难以达成一致的问题,应及时报告或请示上级部门,必要情况可以申请上级部门予以支持或牵头办理。县公安局要将打击活动与“昆仑2021”专项行动有机衔接,一体推进。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对涉危险废物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和典型违法案件进行公开曝光,强化警示教育,制作典型案例宣传资料或警示片,通过集中培训等方式宣传引导相关企业学法知法守法,重点针对偏僻山区、交界区域的城乡居民开展宣传活动。认真落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完善举报保护机制,引导群众主动发现、参与监督并积极举报相关问题线索,不断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县生态环境局于每月25日前,将上月办理的涉废矿物油、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情况通过电子邮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9月25日前,将总体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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