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做好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管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示方式是在重庆市统计信息网设立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专栏和重庆市企业信用监管平台进行公示。
第三条 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坚持合法规范、客观及时原则,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不予公开信息外都应予以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为1年。
第五条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相对人名称;
(二)行政相对人地址;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六)违法事实;
(七)处罚类别;
(八)处罚依据;
(九)处罚内容;
(十)处罚结果;
(十一)处罚决定日期;
(十二)公示期限;
(十三)企业当前状态。
第六条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流程如下:
忠县统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局法规科(统计执法检查大队)应及时汇总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按照规定将公示内容报送重庆市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总队和重庆市企业信用监管平台进行公示。
第七条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局法规科(统计执法检查大队)应及时将变更信息报送重庆市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总队和重庆市企业信用监管平台进行更新。
第八条 本办法由忠县统计局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