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职能职责(2024年版)
发布日期:2024-03-04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宣传、文化体育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职责和授权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拟定全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体育事业、文化体育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文化体育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体育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县重大文化活动,指导县级重点文化设施建设,负责全县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和推广,促进文化体育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拟订旅游领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产业发展。

(四)负责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艺术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县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组织实施全县广播电视领域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

(六)指导、推进全县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行业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负责统筹规划全县群众体育发展,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组织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负责统筹规划全县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

(九)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承担文化市场和旅游经济运行监测体系建设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十)指导全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体育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负责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县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体育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具体执法由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承担。指导乡镇(街道)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

(十二)负责对全县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试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指导全县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十三)负责推进全县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十四)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负责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全县广播电视系统的安全工作。

(十五)负责指导全县文物和博物馆业务工作。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考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履行文物、博物馆安全督察职责。指导协调博物馆建设及博物馆间的交流和协作。

(十六)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指导管理文化体育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对外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全县大型文化体育和旅游等对外交流活动。

(十八)拟订全县文化体育和旅游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

(十九)负责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所主管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二十)负责监督管理本系统的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