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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王某某非医师行医被查处

日期:20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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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现将王某某非医师行医被查处的典型案例进行剖析整理,以案释法,提高人民群众对非法行医场所的鉴别能力,杜绝非法行医

王某某非医师行医被查处

案情介绍

2020117,我支队接群众举报称王某某在自家药房开展打针输液等诊疗活动。我支队立即组织监督执法人员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该场所位于药房负一楼,面积约30㎡,分为两室。外室设有诊断桌一张,桌上放有复方氨基酸注射液、注射用炎琥宁、注射用氨曲南、止血钳、镊子、一次性输液器等药品和器械。内室设有诊断床2张、诊察桌1张。在桌上放有肌苷注射液、维生素C注射液、红花注射液等22种药品。在诊断桌柜内放有注射用氨曲南约40盒。在地上放有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500ml6箱、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250ml7箱、一次性使用袋式输液器9袋。在内室靠门右侧地上放有使用后的输液器、注射器等医疗废物一箱。现场检查时任某、郭某、张某、郭某某等4名患者正坐在外室接受输液治疗,执业人员王某某正在为患者任某拔针。执业人员王某某现场不能出示该场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不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经调查核实:该诊疗场所为王某某设置,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人员王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20131016日,王某某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曾受到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YL126C之规定,于2020217日对王某某作出没收作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药品、器械等物品,并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的行政处罚,于2020323日王某某缴纳全部罚款,至此本案结案。

案例评析

一、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近年来,随着我县打击非法行医力度的持续加大,少数非法行医者为逃避法律惩处,往往将非法行医场所设置于非常隐匿的场所。本案当事人王某某自认为将诊疗场所设置在药房的负一楼,监督执法人员日常巡查很难发现,能有效逃避法律制裁,然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再隐匿的违法活动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本案的成功查处,有力地打击和震慑了非法行医者的嚣张气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健康权宜。

二、普及法治、增强意识。本案当事人王某某法治意识淡漠,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有的就诊患者认为药房就是诊疗场所,只图方便或便宜,缺乏辨别非法医疗机构的能力。非法行医人员多无执业资格,其医疗场所不符合有关要求,存在严重的医疗安全风险。各卫生健康单位应加强法治宣传,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提高人民群众对非法行医场所的鉴别能力,自觉拒绝或远离非法行医。

三、构筑网底、畅通渠道。强化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巡查、巡访力度,及时上报非法行医相关信息,充分发挥信息员“网眼”作用,畅通人民群众举报渠道,让非法行医者无藏身之地,成“过街老鼠”。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积极主动作为,有效及时处理和控制非法行医场所,既节约行政成本、又能第一时间查处违法行为,更能发挥综合行政执法基层网底作用,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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