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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忠县某水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案

日期: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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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ﻪ现将忠县某自来水厂未依法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案被查处的典型案例进行剖析整理,以案释法,以此为戒,严格依法供水。

未依法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案

案情介绍

2020526日,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某自来水厂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双随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自来水厂厂区内循环、沉淀等设施运转正常,聚合氯化铝、AB剂投加设备运转正常,但未查见该自来水厂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而正在从事制水和供水活动。

经调查核实:该自来水厂为某公司的下属自来水厂,设计供水规模为1000/,实际供水人口2500余人,供水水源为苗儿水库,收费标准为3/吨。该自来水厂已取得《营业执照》并显示:该自来水厂成立日期为2019628日,营业期限为2019628日至永久,然而却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就擅自向用户供水,并按标准收取水费。

该自来水厂的供水行为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YS004A的规定,给予该自来水厂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202073日,该自来水厂领取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9日,该自来水厂自觉缴纳了1000元的罚款,本案顺利结案。

案例评析

一、树立法规意识,合法供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对集中式供水进行了解释,即: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该自来水厂由水源集中取水,拥有循环、沉淀等设施,净化、消毒等投加设备,并通过输水管网向用户集中供水,已满足集中式供水的相关条件,按照要求该自来水厂应先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再到县卫生健康委申请办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用户开展供水活动。该自来水厂管理人员没有卫生法律法规意识,没有申请办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就擅自向用户供水并收取水费,导致该自来水厂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在未依法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供水的违法事实。因此,各集中式供水单位管理人员一定要树立卫生法律法规意识,在办理《营业执照》和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用户供水,做到合法供水。

二、加大资金投入,保质供水

该自来水厂为2015年新建的水厂,制、供水设施设备比较完善,但没有配备水质自检设备,没有按照要求开展水质自检工作,导致该自来水厂管理人员无法掌控每日供应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是否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限值。因此,各集中式供水单位一定要加大资金投入,配备水质自检设备,严格按照《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中的水质自检项目和频次,开展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自我检测,并根据自检结果及时修正制水工艺流程和净化消毒药品投加剂量,做到保质供水。

三、严格操作规程,安全供水

供水水质安全离不开严格的操作规程,该自来水厂无法申请办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水质检验长期不合格,不能保证所供应的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制水人员对操作规程不熟悉。因此,各集中式供水单位一定要严格落实制水人员的卫生安全责任,做实对制水人员的操作规程培训,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并执行到位,督促制水人员在操作过程中严格落实卫生标准,确保供应的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做到安全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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