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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某养生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日期: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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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养生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以案释法】 现将某养生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典型案例进行剖析整理,以案释法,以此为戒。

案情介绍

2023130日,接群众举报称:“退休乡村医生樵某非法行医,要求派人查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调查发现:1.樵某自家住房设置的场所取得有《营业执照》,名称为某养生馆、经营者为樵某、经营范围为保健按摩服务和保健食品零售。2.该场所内有1名女性患者谭某,右手虎口见一疑似针孔的创口,创口皮下见少量淤血;该场所外间、里间、厨房和户外窗台上分别见大量药品器械、使用后的葡萄糖注射液空瓶、玻璃安瓿碎屑、玻璃安瓿空瓶、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等物品。

经调查核实:1.该养生馆为樵某设置,取得有《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樵某也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但樵某为离岗乡村医生。2.樵某在该养生馆内为患者开展看病、扎银针、输液等诊疗活动,违法所得共计175元。故该养生馆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202343日,经集体合议后卫生行政部门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听证,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陈述和申辩。2023418日,经二次集体讨论后卫生行政部门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5元,没收药品、医疗器械,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202359日,当事人自觉履行罚款,该案结案。

案例评析

一、加强甄别,防止上当。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许多打着中医旗号的养生保健机构“应运而生”。《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中规定,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危险性的技术方法开展诊疗活动,也不得宣传治疗作用等。许多老年人由于缺乏辨别能力,误将养生保健机构错认为医疗机构。广大人民群众切勿听信养生保健机构虚假宣传,要提高规范就医意识和甄别能力,到正规医疗机构就诊,以免贻误病情,损害自身健康权益。养生保健机构经营者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合规经营,营造良好的养生保健市场。

二、提高认识,勿“踩红线”。许多乡村医生在农村工作几十年,有较丰富的常见病治疗经验和扎实的群众基础,离岗或退休后不甘心彻底放弃干了一辈子的乡村医疗工作,因此非法行医的现象频现。《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故离岗及退休乡村医生不得再从事诊疗活动。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和修订,加大了非法行医的处罚力度,极大地提高了违法成本。离岗或退休乡村医生要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切勿“踩红线”。

三、加强管理,促进规范。对于在岗乡村医生,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卫生院要加强管理,利用公共卫生工作会议等方式加大对其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促进其依法执业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对于离岗及退休乡村医生,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属地卫生院要妥善管理,经常性开展非法行医的危害及违法后果教育,提醒其绷紧法律之弦,不要触碰法律底线,避免以身试法。同时,基层卫生院要对乡村医生非法行医典型案例进行通报,用“身边案”教育“身边人”,将身边的案例资源转化为教育资源,发挥案件治本功能,引导医务工作者明底线、知敬畏、存戒惧,震慑其不敢非法行医,从而达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方的效果,切实推动卫生健康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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