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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3278090045/2021-00543
[ 发文字号 ]
忠卫发〔2021〕19号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忠县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日期 ]
2021-11-08

忠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忠县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2021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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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卫生健康单位: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县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促进妇女儿童健康,根据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2021年版)的通知》(渝卫办发202141)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忠县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2021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忠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1019

忠县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2021年版)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县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以下简称预防母婴传播)工作,促进妇女儿童健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目标全面、规范落实预防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服务,减少相关疾病母婴传播,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具体目标

1.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达95%以上,孕期检测率达95%以上,孕早期检测率达70%以上。

2.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抗艾滋病病毒用药率达90%以上,所生儿童抗艾滋病病毒用药率达90%以上。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3月龄早期诊断检测率达90%以上。

3.梅毒感染孕产妇梅毒治疗率达90%以上,所生儿童预防性治疗率达90%以上。

4.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首剂乙肝疫苗及时接种率达95%以上,乙肝免疫球蛋白及时注射率达95%以上。

5.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至4%以下。

6.先天梅毒报告发病率下降至15/10万活产以下。

7.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12月龄内乙肝表面抗原检测阳性率下降至2%以下。

8.医疗保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承担预防母婴传播工作人员培训覆盖率达到95%以上。

9.逐步提高孕产妇自我保健意识,预防母婴传播防治知识和政策宣传知晓率达到80%以上。

二、服务对象及实施范围

(一)服务对象。所有婚前保健人群及孕产妇人群所有诊断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的婚检妇女、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二)实施范围。全县各卫生健康单位

(三)实施时间。20211月至12月止。

三、工作内容

(一)健康教育及健康促进。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和宣传活动。结合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青少年保健、性病防治、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等时机,开展预防母婴传播相关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提高青少年、育龄妇女特别是孕产妇及其家人对预防母婴传播的认知水平,增强健康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促进健康行为。

(二)孕产妇检测与咨询服务。为所有孕产妇(包括流动人口)尽早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服务。在初次产前检查时,告知预防母婴传播相关信息,提供适宜、规范的检测,并依据结果提供后续咨询。对于疫情相对较重地区或感染风险较高的孕产妇,在孕晚期再次进行检测。对临产时才寻求孕产保健服务的孕产妇,要尽快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对分娩前未能明确感染状况的孕产妇,原则上按照感染者处理,及时实施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并为其提供安全助产服务。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服务技术要点《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函2020928)(以下简称《母婴传播工作规范》)

(三)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保健服务和综合关怀。为感染孕产妇提供规范的孕产期保健服务,严格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感染孕产妇纳入紫色娠风险分级, 落实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加强孕期全程随访,动员感染孕产妇配偶/性伴进行相关检测。为感染孕产妇提供安全助产服务,提倡自然分娩,避免将感染作为剖宫产指征。实施标准防护措施,减少分娩过程中的疾病传播。加强避孕指导和咨询,帮助孕产妇制订适宜的家庭生育计划,减少非意愿妊娠和疾病传播。为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监测感染症状和体征,按时进行相关检测。强化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指导、计划免疫等常规保健服务。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为感染孕产妇及其家庭提供健康咨询、心理和社会支持等综合关怀服务。尊重感染者合法权益,保护个人隐私,努力营造无歧视的医疗环境和社会氛围。

(四)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服务

1.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服务。为感染孕产妇提供规范的抗病毒治疗,不具备抗病毒治疗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为其提供转介服务,并与接诊机构做好信息对接。在孕产妇用药前、用药期间进行病毒载量CD4 + T淋巴细胞计数等检测。持续给予用药咨询指导,提高孕产妇用药依从性。

及时对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进行母婴传播风险评估,根据其母亲抗病毒治疗、实验室检测等情况,将儿童分为高暴露风险或普通暴露风险,按要求进行预防性抗病毒治疗。给予科学、适宜的婴儿喂养指导,提倡人工喂养。开展暴露儿童感染状况监测,加强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和抗体检测服务,及时为确诊儿童进行治疗或提供转介服务。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技术要点《母婴传播工作规范》

   2.预防梅毒母婴传播干预服务。对发现的梅毒感染孕产妇, 尽早进行规范的青霉素治疗,结束后定期进行随访和疗效评价,必要时再次治疗。

对所有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出生后即实施预防性青霉素治疗,同时进行梅毒感染相关检测,及时发现先天梅毒患儿。对明确诊断的儿童要及时给予治疗,对未能明确诊断的儿童,要定期随访和检测,直至排除或诊断先天梅毒,在没有条件、无法进行诊断治疗的情况下及时转诊。预防梅毒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技术要点见《母婴传播工作规范》

3.预防乙肝母婴传播干预服务。为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的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实验室检测和辅助检查。密切监测孕产妇肝脏功能情况,给予专科指导,必要时提供转介服务。在知情同意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孕产妇进行抗病毒治疗。

对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的孕产妇所生儿童,出生后12小时内尽早接种首剂乙肝疫苗,同时注射100国际单位乙肝免疫球蛋白,并按照国家免疫程序完成后续乙肝疫苗接种。在儿童完成最后剂次乙肝疫苗接种后1-2个月及时进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和表面抗体检测,以明确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效果。预防乙肝母婴传播服务技术要点《母婴传播工作规范》

四、职责分工

(一)县妇幼保健院县卫生健康委委托,牵头成立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和技术专家小组(附件2),配合县卫生健康委组织协调与管理全县预防母婴传播工作,开展技术培训,指导工作执行,定期组织检查评估,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与困难。承担全县预防母婴传播工作的日常事务,开展业务指导、人员培训、推广适宜技术和开展质量控制等工作;适时与疾控中心交换数据信息,协同医疗机构做好艾滋病、梅毒、乙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转介工作(附件3和附件4),按要求汇总、上报相关信息资料。

(二)县疾控中心负责全县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疫情监测,会同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做好实验室质量管理,接受病毒载量CD4 + T淋巴细胞计数等送样检测,适时与县妇幼保健院交换数据信息,协同县妇幼保健院做好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诊疗转介工作和儿童乙肝疫苗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

(三)县人民医院作为全县艾滋病定点治疗机构,负责全县艾滋病孕产妇的诊疗及随访工作。孕期按规范进行孕产妇抗艾滋病毒治疗,至少进行一次病毒载量CD4 + T淋巴细胞计数及其他相关检测。同时做好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相关诊疗、随访工作,定点适时与县妇幼保健院交换数据信息

(四)二级及以上助产机构,要为乙肝感染孕产妇及乙肝暴露儿童提供规范服务,并负责本机构接诊乙肝感染孕产妇及乙肝暴露儿童的随访工作;为感染孕产妇提供规范产检、住院分娩服务

(五)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为孕产妇提供预防母婴传播检测与咨询服务,落实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向县妇幼保健院上报相关信息资料,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规范的干预服务,参与并接受预防母婴传播相关技术指导和培训。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预防母婴传播工作是一项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合作与资源整合,协同做好项目工作;要制订本院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协调机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质量评估。各单位要成立质量评估小组,定期组织质量控制检查,严格技术标准和工作流程,总结工作成效和经验,发现并及时研究解决问题,确保目标任务落实

(三)规范资金管理。各单位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使用项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营造良好氛围。单位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传播媒介,加强预防母婴传播工作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增强健康第一责任人的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县妇幼保健院:**,联系电话:54233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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