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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3278090045/2023-0012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忠县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3-10-25
[ 发布日期 ]
2023-10-25

2023年忠县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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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忠县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
被处罚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类别 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时间 处罚机关 承办人员
忠县黄宏西医诊所 9250**********699G 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警告并处罚款 忠卫传罚﹝2023﹞8号 2023.10.20 忠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周正、宋芮侃
忠县杨延宏西医诊所 9250**********699G 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等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警告并处罚款 忠卫传罚﹝2023﹞9号 2023.10.20 忠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周正、宋芮侃
忠县毛艳明中西医结合诊所 9250**********6D7P 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 未执行《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警告 20230038 2023.10.23 忠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黄鸿、代心未
忠县谢兴凤口腔诊所(忠县谢兴凤诊所) 9250**********MY6F 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等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警告并处罚款 忠卫传罚﹝2023﹞10号 2023.10.23 忠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赵平、刘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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