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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3278090045/2023-0012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忠县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3-10-25
[ 发布日期 ]
2023-10-25

2023年忠县医疗卫生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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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忠县医疗卫生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
被处罚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类别 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时间 处罚机关 承办人员
忠县金鸡镇黄龙社区居委卫生室 TE50**********5001 医疗卫生行政处罚 未将诊疗时间、医务人员及其资质情况公示于明显位置;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未按规定佩戴工作牌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罚款 忠卫医罚﹝2023﹞34号 2023.10.20 忠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黄鸿、代心未
忠县金鸡镇新学村杜岭居委卫生室 TE50**********5001 医疗卫生行政处罚 未将诊疗时间、医务人员及其资质情况、收费标准公示于明显位置;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未按规定佩戴工作牌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罚款 忠卫医罚﹝2023﹞35号 2023.10.20 忠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黄鸿、代心未
忠县马灌镇马灌社区居委石包卫生室 TE50**********5001 医疗卫生行政处罚 未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时间、医务人员及其资质情况、收费标准公示于明显位置;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未按规定佩戴工作牌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罚款 忠卫医罚﹝2023﹞36号 2023.10.20 忠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黄鸿、代心未
忠县白公街道白公社区居纪卫生室 TE50**********5001 医疗卫生行政处罚 使用未取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警告并处罚款 忠卫医罚﹝2023﹞37号 2023.10.20 忠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周正、宋芮侃
忠县新立镇桂花村卫生室 TE50**********5001 医疗卫生行政处罚 使用未取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的乡村医生开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警告并处罚款 忠卫医罚﹝2023﹞40号 2023.10.23 忠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周正、宋芮侃
忠县复兴镇水坪村卫生室 TE50**********5001 医疗卫生行政处罚 使用未取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警告并处罚款 忠卫医罚﹝2023﹞39号 2023.10.23 忠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黄鸿、代心未
忠县建忠诊所 TE50**********5001 医疗卫生行政处罚 未将《医务人员及其资质情况、收费标准公示于明显位置、未按照备案的名称悬挂牌匾标识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罚款 忠卫医罚﹝2023﹞41号 2023.10.23 忠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赵平、刘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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