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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3278090045/2026-0003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忠县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6-07-30
[ 发布日期 ]
2026-07-30

2026年忠县医疗卫生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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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忠县医疗卫生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
被处罚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类别 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结果  处罚时间   处罚单位  承办人员 
忠县新生街道合水社区场口卫生室 PDY7**********6001 医疗卫生 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未按规定佩带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未将诊疗时间、医务人员资质情况公示于明显位置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医务人员及其资质情况、收费标准等公示于明显位置。”;第三款“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应当佩带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忠卫医罚20267号 处罚款壹仟贰佰元整(1200元) 2026.7.17 忠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周康凡、徐鸿惠
忠县黄金镇甘田村卫生室 PDY7**********D600 医疗卫生 未将诊疗时间公示于明显位置;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未佩带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医务人员及其资质情况、收费标准等公示于明显位置。”;第三款“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应当佩带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忠卫医罚20268号 处罚款壹仟贰佰元整(1200元) 2026.7.17 忠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周康凡、徐鸿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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