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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530855476/2023-0001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信访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忠县信访办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关于依法打击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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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维护正常信访秩序,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全民依法、逐级、有序信访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重庆市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依法打击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确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反映问题。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任何公民、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下列行为,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公安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

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5人以上集体上访反映共同信访事项,拒不按照《信访条例》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接待场所反映诉求,扰乱秩序的;

(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人在法定办理期限内仍越级上访或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照法律法规、政策给予解决,有权机关已作出书面决定并提供法定救济途径,但信访人不按法定途径提出救济请求,仍执意缠访、闹访,扰乱秩序的;

(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等法律文书生效后,或经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办理终结的信访事项,信访人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救济请求,而执意缠访、闹访,扰乱秩序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以信访为名,在办公、会议、活动场所及周边地区扰乱秩序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六)反复多次越级上访、缠访、闹访,扰乱秩序的;

(七)以网络、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辱骂、威胁,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生活;在信访过程中,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侮辱、恐吓、围攻、追逐、拦截、殴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行为的;

(八)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参与信访;组织、资助他人或提供交通工具协助他人违法信访;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插手社会管理事务,扰乱秩序的;

(九)设立网站、通讯群组,用于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犯罪行为,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的;

(十)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的;

(十一)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其它危险物品的;强行冲闯、围堵大门或通道,强占办公场所,投掷杂物等冲击国家机关行为的;在信访过程中扬言或实施自伤、自残、自杀,或者采取其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的;

(十二)以信访为名,煽动、策划、组织、参与或者资助他人在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交通场站及重大活动场所或者上述场所周边的其他公共场所,实施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静坐滞留、张贴散发信访材料、喊口号、拉横幅、穿状衣、焚烧物品等行为的;

(十三)以信访为名实施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行为的。

三、对于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故意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到非接待场所上访,扰乱秩序的;已签订调解法律文书或息诉罢访承诺书,仍就同一事项反复越级上访、缠访、闹访,扰乱秩序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忠县县委政法委员会

忠 县 人 民 法 院

         忠县人民检察院 

忠 县 公 安 局

         忠 县 司 法 局

忠县信访办公室

20191217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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